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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保险市场风险防范责任制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近年来,我省县域保险市场发展较快。截至2011年6月,全省县域保险机构已达到1690家,占全省保险机构的51%,同时县域保险机构原保费收入在全省的比重也达到44.16%。基层保险市场迅速发展的同时,保险市场风险也随之逐渐加大。今年以来,各保险公司按照我局统一部署,在保险市场风险防范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对基层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改。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风险防范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保险市场风险防范工作提出如下要求,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保险省级分公司要成立基层保险机构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全省系统基层机构的风险防范工作,省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辖内风险防范工作负总责。

  二、各保险省级分公司要明确各级高管人员对风险防范工作的责任范围,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省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要与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签订风险防范责任书;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要与县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签订风险防范责任书。

  三、各保险省级分公司要加强重点环节的内控管理。一是加强人员管理。属公司正式员工的要签订劳动合同,属个人代理人的要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是加强财务管理。落实资金风险管控等措施,大力推进财务集中管理,定期开展银行存款、现金的稽核,确保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和费用资金的安全。三是加强单证管理,对单证领用、印章使用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对停用和作废的票证、印章要依法及时回收,统一处置。

  四、各保险省级分公司要切实改进保险服务。一是在承保环节要落实客户回访制度;二是在理赔环节要提高效率和质量,增强理赔服务的时效性,切实减少理赔纠纷;三是要建立各级保险机构负责人信访值班制度,建立信访投诉首问负责制,妥善处理信访投诉案件。

  五、各保险省级分公司要落实基层保险机构的案件责任追究制度。一是要落实所属机构的司法案件报告和重大风险隐患报告制度,及时准确掌握基层保险机构的案件情况。二是要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要求,对基层机构出现非法集资、传销、侵占挪用保费、群访群诉等案件或其他严重损害行业形象、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启动问责机制,追究相关人员及上级机构责任人的责任。

  六、各保险省级分公司要督促所属基层机构定期向当地党政汇报保险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争取地方党政对基层保险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支持,确保当地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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