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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经纪机构异地展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保监发〔2005〕114号

关于保险经纪机构异地展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金铁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河南省福创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河南鑫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中国保监会于近期下发了《关于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中介〔2005〕97号),对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提出具体要求。为规范保险经纪机构异地展业行为,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是指保险经纪机构在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设分支机构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二、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可以由公司业务人员直接进行。

三、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不得设立非法网点。

四、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应当遵守业务发生地保监局监管政策和行业组织的约束,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业务发生地保监局报告业务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电子版可从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下载,网址为www.hninsue.com)

附件:保险经纪公司开展异地业务季报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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