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保监发〔2007〕103号
各省级产险分公司:
投标业务备案管理制度的实施促进了我省产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逐步深入,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呈现出新变化。为进一步加强对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的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备案管理
各公司要严格按照《河南省财产保险分支机构投标业务管理指引》(豫保监发〔2007〕81号,以下简称《投标业务管理指引》)的要求,继续做好各类投标业务的备案工作。对于以询价、议价等方式开展的具有招标性质的业务也应当向我局履行备案手续。
二、扩大备案范围
目前,部分大型商业保险和机动车险,虽然不属于招标项目,但不同程度地存在非理性价格竞争现象,亟需予以规范。为此,我局将加强市场监管,扩大保险业务备案范围。对于达到以下标准的非招标保险业务,各公司要向我局履行事前备案手续:一是单笔大型商业保险,保险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或保费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二是机动车辆保险,承保车辆在100台以上或保费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
各公司应当参照《投标业务管理指引》的具体要求,将符合标准的大型商业保险和机动车保险业务办理备案手续。
三、监管要求
各公司要充分认识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监管的重要意义,自觉遵守监管政策,全面按照《投标业务管理指引》履行备案手续,做到不误时间、不漏业务、不错内容、不缺项目;要切实加强对辖内分支机构的业务管理,严格执行以纯风险损失率表为基础制定的新费率体系和《河南省财产保险机构非车险费率指引》(豫保协发〔2007〕11号),依法合规地开展保险业务;要借助监管工作不断深化的有利契机,切实提高风险意识、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我省产险市场规模和效益的协调发展。
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