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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交强险费率浮动管理的通知

  

豫保监发〔2007〕116号

   

各省级财产保险分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促进我省财产保险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就加强交强险费率浮动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度的认识

  实行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度是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明确规定,有利于促使驾驶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同时,交强险费率浮动是交强险条款费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交强险监管的三条红线之一。各公司应深刻认识实行交强险费率浮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交强险费率浮动的实施工作,确保交强险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严格执行交强险费率浮动的各项规定

  各公司在交强险业务经营活动中,要严格贯彻执行《暂行办法》规定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及比率,严格按照《河南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实务操作细则》(以下简称《操作细则》)的具体规定进行费率浮动,严禁对首次投保的交强险业务进行费率浮动。

  三、着力做好《事故证明》的出具工作

  各公司要加强《事故证明》管理,继续规范《事故证明》的出具工作。一是要指定专人负责《事故证明》的出具,要明确责任、责任到人;二是简化出具《事故证明》的环节和手续,方便客户取得《事故证明》;三是严禁拒绝出具《事故证明》或以各种借口、理由拖延出具《事故证明》,严禁提供虚假《事故证明》。

  四、及时报送符合要求的信息平台数据

  各公司应充分认识车险数据对交强险费率浮动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信息平台的具体要求,指派专人及时、准确、据实报送车险数据,不得报送不符合信息平台要求的数据,严禁报送不真实数据。省保险行业协会要对报送数据质量进行监督,定期对各公司数据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五、严格承保档案管理

  各公司要进一步完善承保档案管理,确保承保档案的完整、规范。对费率上浮的交强险业务,承保档案应当附有《事故证明》或信息查询情况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单》;对转入的费率下浮的交强险业务,承保档案应当附《事故证明》,或清洁保单及信息平台查询情况和通过原承保公司电话系统查询的车辆信息情况;对续保的费率下浮交强险业务,应当在承保档案中清楚注明属续保业务、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和上年保单号码。

  六、继续加强后续培训工作

  各公司要继续深入组织对《暂行办法》和《操作细则》的学习,督促各级机构、各类人员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省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对信息平台使用方法的培训,提高各公司对现有信息平台的使用效率。

  我局将把交强险费率浮动作为监管重点,对违反《暂行办法》,影响交强险费率浮动顺利实施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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