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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司内控规范农业保险经营行为的通知

  

                                        豫保监发〔2014〕1号

各有关省级产险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经营行为,有效发挥公司内控在风险防范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据《农业保险条例》以及保监会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加强农业保险风险管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内控制度,加强风险防范

  各省级分公司要进一步健全农业保险相关内控制度,充分体现合规导向,切实发挥防范风险的基础性作用。内控制度要实现经营风险全覆盖,重点突出承保、理赔、财务等关键环节。制度措施要具体、有效,内控流程要规范明晰,审批痕迹要完整可追溯,管理责任要落实到人。

  (一)完善承保制度

  1、进一步完善核保制度。核保系统应具备对承保基础信息的分析、比较和筛选功能,确保承保基础信息的真实完整。同时要完善人工核保制度,明确人工核保条件、程序和重点,核保人员、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核保的高级管理人员要按照内控制度要求尽职履责,并在承保系统中保留相应的审核操作痕迹。

  2、完善承保回访机制。省级分公司要完善承保电话回访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岗位负责承保电话回访。要统一回访内容,重点维护被保险人的知情权,明确电话回访流程和比例,提高回访的有效性,回访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中保协《农业保险承保指引》中的规定比例。要妥善保存电话回访记录,保存时间参照车险电话回访的要求。要强化对电话回访结果的分析运用,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电话回访中发现的问题。

  3、加强承保档案管理。业务经办机构要明确职责、明晰标准,认真及时做好承保档案整理工作,做到材料齐全、项目完整、不重不漏、保管妥善。省级分公司要建立承保档案分级复核制度,省、市级公司安排专人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档案进行复核,明确复核比例,规范复核流程,把握关键环节,把被保险人签名、公示照片、土地流转合同等项目的真实性作为复核重点。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方式进行实地复核。

  4、强化分户凭证管理。省级分公司要进一步完善分户凭证内容,分户凭证应包含但不限于农户参保基础信息、保险责任及免责条款等内容。要规范分户凭证打印及发放流程管理,确保分户凭证打印和发放有迹可循、发送到户。

  (二)完善理赔制度

  1、强化理赔过程管控。省级分公司要加强报案和立案管理,明确管理流程、时限和责任。业务经办机构要严格落实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要求,对理赔案件的真实性负责。理赔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管理赔的高级管理人员要审核把关并在纸质档案中签字,在理赔系统中保留审核操作痕迹。省级分公司要强化核赔管控,重点对理赔案件的真实性、时效性以及理赔资料的完整性审核把关。必要时,可组织开展实地复核。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承保和理赔系统要实现数据无缝对接、自动校验。

  2、健全理赔回访制度。省级分公司要完善理赔回访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岗位负责理赔电话回访,理赔回访应在支付赔款1个月内完成。要统一回访内容,重点涵盖现场查勘、定损、公示、赔款支付等环节。要明确电话回访流程和比例,回访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中保协《农业保险理赔指引》中的规定比例。要妥善保存电话回访记录,保存时间参照车险电话回访的要求。

  3、完善应急预案及投诉处理机制。省级分公司要进一步完善大灾理赔服务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建立理赔纠纷调解处理机制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理赔纠纷。

  (三)完善财务制度

  1、严格实行单独核算。业务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农业保险相关费用管理,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人员应在财务凭证和内部审核流程中签字,在业务系统中保留审核操作痕迹。省级分公司要认真落实农业保险业务单独管理、财务单独核算的要求,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

  2、强化保费真实性管理。业务经办机构要强化参保农户缴纳保费的基础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册相符,采取有效形式完整记录参保农户缴纳保费的痕迹。

  (四)完善培训和内审制度

  1、加强对农业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省级分公司要制定培训方案,规范培训内容,明确培训时间,强化培训考核。培训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监管要求、内控制度、保险产品和服务规范等内容。参加培训人员应包括从事农业保险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协助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工作人员。培训效果要采取有效形式进行评估和考核,培训记录要妥善保存。

  2、完善农业保险专项内审制度。省级分公司要落实《关于做好2012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12〕38号)的要求,切实加大下级分支机构专项审计力度。

  二、强化执行,严格责任追究

  (一)切实提高内控执行力

  业务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内控制度,省、市级分公司要进一步完善考核体系,加大合规指标在农业保险考核指标中的权重,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同时,省级分公司要强化内部监督,核保、核赔和财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加强事前和事中的风险管控,内部审计要提高质量,强化事后监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严肃追责、严肃处理。

  (二)强化责任追究

  省级分公司要按照“谁分管谁负责、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要细化责任追究的条件和程序,明确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种类,加大责任追究的通报力度。针对内部审计、日常考核以及外部监管发现的问题,要根据内控制度进行责任认定,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直接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核保、核赔、财务审核等关键职能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

  三、严格监管,促进合规经营

  已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或具备开展农业保险经营资格的省级分公司,应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结合公司实际,认真梳理和完善内控制度,相关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本《通知》提到的内控关键点,并于2014年3月15日前上报我局。我局将对公司上报的内控制度认真审核,对不按时报送或内控制度不完善的,我局将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大农业保险监管力度,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13〕68号)的要求,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农险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督促公司严格开展内部责任追究工作。

    

                                                                               河南保监局

                                                                                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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