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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寿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豫保监发〔2007〕125号

 

各省级寿险分公司:

  2006年7月,保监会下发了《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新规定下发执行一年多来,大部分寿险公司能够认真落实制度要求,严格高管选聘条件,及时申请任职资格审查,行政许可工作有序开展。但是,仍有个别公司对该项工作存在模糊认识,高管行政许可工作存在问题。

  (一)未严格执行事后报告事项。按照《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高管(含临时负责人)任职、免职、撤职等事项,均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内向监管部门报告。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公司报告不及时,或是长期不履行报告手续。

  (二)未经资格审查任命高管人员。主要表现为个别公司先下任职文件,而后申请高管资格,这在程序上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高管资格批复与机构实际任职不符。表现为个别高管人员在获得监管部门任职资格批复后,仅保留名义上的职务,而不到拟任职机构任职,当地公司由另外一名不具备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履行管理职责。

  (四)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个别公司对高管任职材料未履行严格审查义务和责任,行政许可申请存在虚假学历证书、虚假从业经历的问题。

  以上问题的产生,既反映出个别公司对高管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识不足,又暴露了公司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法律法规知识掌握欠缺。为此,为进一步做好寿险公司高管行政许可工作,经研究,特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严格高管任职资格材料审查。各公司应对拟任高管人员所提供的学历证书等材料真实性进行特别关注,必要时进行外部调查。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公司,我局将依据《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35条、第45条进行处罚。

  (二)严格执行高管事后报告事项。对高管(含临时负责人)任职、免职、撤职等事项,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内履行报告手续。

  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我局将依据《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41条进行处罚。

  (三)严格高管任职程序。对拟任高管人员,公司应先行向我局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经审核通过后,公司方可下发任命文件。

  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我局将依据《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46条进行处罚。

  (四)提高对高管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视,将那些业务精、法规熟、责任心强的人员选拔到高管行政许可岗位上,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如需岗位调整,公司应督促双方做好工作交接,并加强对新接手人员的培训,使其熟悉工作职责、掌握业务流程,以保持该项工作的连续性。

  本通知下发后,各公司应结合本公司高管行政许可工作进行对照检查,并采取措施加强整改。对今后高管行政许可工作问题仍然突出的公司,我局将择机开展专项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依据《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将追究公司高管行政许可岗位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的直接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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