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保监发〔2010〕93号
驻济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大地财险青岛分公司、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东营市保险行业协会,烟台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规范机动车销售企业(以下简称“车行”)代理保险业务,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经研究,我局决定在东营市、烟台市开展车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试点。现将《东营市、烟台市车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东营市、烟台市车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试点方案
一、资格管理
(一)申报条件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车行,应为具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主营业务包括机动车销售和维修,并取得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授权证明的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
1.建立了完备规范的代理保险业务、财务、统计、人员等管理制度,能够满足代理保险业务需求和监管机构要求;
2.配备了必要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能够满足代理保险业务、财务、统计等信息化管理要求,具备与被代理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实时联网出单并接受监控的条件;
3.设有专门人员负责代理保险业务,且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岗位职责明确。其中具体代理业务工作人员应当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4.注册地在东营市、烟台市行政辖区,且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5.拟合作保险公司在车行注册地所在(地级)市设有保险分支机构。
(二)申报流程
车行申报兼业代理资格时,应首先将申报材料提交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由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对其进行前期辅导,并查验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将申报材料及辅导意见一并报送山东保监局;对不符合要求的,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应说明原因,并将不符合要求的车行名录及相应的辅导意见报送山东保监局。
(三)申报材料
车行申报兼业代理资格应提交下列材料(相关表式详见附件1):
1.拟申报车行出具的申报请示公文及资格申报表;
2.拟申报车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3.拟申报车行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4.拟申报车行《遵守保险监管政策法规承诺书》;
5.拟申报车行保险代理业务、财务、统计、单证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等;
6.拟合作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7.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品牌车辆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上述申请材料均需一式两份,所涉及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车行公章。
(四)代理业务范围
1.申报车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范围,仅限于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品牌车辆的商业车险及交强险业务。未获得或失去销售授权的车行,不得代理该品牌车辆的保险业务。
2.每家车行最多可与3家保险公司合作。
二、许可证管理
(一)车行类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1年,相关机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2个月,向山东保监局提出延续申请。山东保监局根据申请机构试点期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
(二)申请延续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提交下列材料(相关表式详见附件2):
1.《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到期延续申请表;
2.《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统计表》及《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使用情况说明;
3.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说明及有关附件;
4.原《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6.合作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证、保费及佣金(又称“手续费”,以下统称“佣金”)结算情况说明;
7.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授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申请变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记载事项,应提交下列材料(相关表式详见附件3):
1.《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原《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4.拟合作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5.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授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丢失《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应在30日内申请办理补发事宜,并提交下列材料(相关表式详见附件4):
1.《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2.原《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挂失声明报纸原件;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上述申请材料均需一式两份,所涉及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机构公章。
(五)车行类兼业代理机构在向山东保监局申报许可证管理相关事项前,应先将申报材料提交当地保险行业协会辅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查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及辅导意见统一报送山东保监局;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并将车行类机构名录及辅导意见报送山东保监局。
三、业务管理
(一)保险公司与车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双方应当签订书面代理合同。代理合同应由保险公司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机构与车行签订,并在保险公司省级公司备案。
(二)车行类兼业代理机构应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与保险公司结算代理佣金。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车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支付除佣金之外的其他费用。
(三)车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以被代理保险公司为单位建立业务台账,逐笔登记保单信息及保险佣金等内容。
(四)保险公司应根据《关于加强非寿险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鲁保监发〔2009〕83号)、《山东省财产保险公司单证管理指引》(鲁保监发〔2010〕87号)要求,加强车行类兼业代理业务的管理。
(五)保险公司、车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按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代理保险统计报表。合作双方应定期核对代理保险业务、财务数据,以确保上报数据质量。
四、退出管理
(一)车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山东保监局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
2.不再符合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条件;
3.内部管理混乱,未能按照规定管理兼业代理业务;
4.存在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二)车行类兼业代理机构因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市场的,山东保监局依法注销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山东保监局不予延续;
2.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事项
(一)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应及时向车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传达保险监管法规及各项监管要求,加强对其代理保险业务的指导,及时制止并报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委托车行类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依法对其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试点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试点期限为1年,保险公司应及时将本方案内容告知所属分支机构及拟合作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