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保监办发〔2012〕31号
省、市保险行业协会,宜春市保险行业协会高安分会:
现将《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工作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江西省各级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对协会工作的指导,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指行业协会包括江西保监局辖区内各级保险行业协会。
第二条 各保险行业协会应按时向江西保监局报告以下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一)季度工作小结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
(二)年度工作总结于每年度结束后20日内报送;
(三)年度财务报告于每年度结束后20日内报送。
第三条 下列事项,各保险行业协会应事前书面报江西保监局批准。
(一)协会换届;
(二)协会《章程》修改;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变更;
(四)其他应报江西保监局批准的事项。
第四条 下列事项,各保险行业协会应事前书面报告江西保监局。
(一)签订行业自律公约;
(二)秘书处其他人员变动;
(三)组织会员公司出省、出国学习考察;
(四)其他应事前报告江西保监局的事项。
第五条 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及时将下列事项向江西保监局报告。
(一)辖内保险业发生的可能引发群体纠纷的事件;
(二)辖内保险从业人员涉嫌刑事犯罪;
(三)辖内发生涉及行业的重大负面新闻报道;
(四)自律检查处理结果;
(五)其他政府部门对会员公司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六)秘书长工作时间出省;
(七)秘书处办公地址变更;
(八)购置或处置价值10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
(九)其他涉及行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上述需报告事项,涉及专项业务工作的应向江西保监局相关业务处室报告,涉及综合性工作的应向江西保监局办公室报告。
第七条 本制度执行情况纳入保监局对各级行协的年度工作考核,凡有漏报、错报、缓报或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江西保监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