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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江西监管局
                                                                 文件
江  西   省   公  安   厅
  

赣保监发〔2012〕10号

各设区市公安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国信保南昌营管部,省、市保险行业协会:

  近年来,随着我省保险业持续、快速发展,保险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所抬头,特别是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实施欺诈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为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保护保险关系人合法权益,现就公安机关和保险业共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意义

  保险欺诈是指行为人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对保险消费者、保险公司实施欺瞒、诱骗,以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行为,包括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或非法设立保险机构、保险诈骗以及利用保险单证进行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当前,我省保险犯罪活动呈现多发态势,涉及的环节和领域逐渐增多,而且出现专业化、团伙化犯罪的苗头,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危害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必须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遏制。打击保险欺诈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维护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建立打击保险违法犯罪行为的合作机制

  保险欺诈行为形式多样,情节复杂,涉及面广,对此,需要将保险业的专业技能和公安机关的侦查职能充分结合,双方通力协作,共同打击。根据公安部、保监会《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09〕87号)和《关于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破案会战”严厉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保监厅发〔2012〕12号)精神,省公安厅和江西保监局将进一步推进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的结合,建立打击保险违法犯罪活动的执法协作机制。双方将定期相互通报工作举措和案件情况,分析保险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和动向,研究打击和预防的对策措施,并适时对重点案件进行联合督办和联合查办。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和江西保监局稽查处具体负责全省共同打击保险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对口联络。

  三、做好共同打击保险违法犯罪行为的各项工作

  各保险公司应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反保险欺诈工作,要强化内部管控,加大承保、理赔等各环节反欺诈工作力度,并持续做好欺诈风险监测。发现涉嫌保险犯罪线索后,要认真调查分析,及时向公安经侦部门移送,同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移送案件线索时应附案件线索调查报告及详尽证据材料。各保险公司应建立保险欺诈案件协查制度,指定联络员,密切配合公安经侦部门工作,积极为案件查处提供有利条件。各保险行业协会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公安经侦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推进反欺诈信息行业共享,逐步建立行业合作平台,大力开展反欺诈警示宣传教育。

  公安经侦部门接到移送的案件线索后,应立即进行审查,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初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侦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不属于公安经侦管辖的,应说明理由及时反馈移送单位。保险监管部门在查处行业内违法违规行为时,发现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将及时向公安经侦部门移送。公安经侦部门在侦办保险犯罪案件过程中,需要保险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保险监管部门将给予积极支持,指派专业人员协助侦查,并协调、组织有关保险公司配合公安经侦部门查证工作。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公安经侦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可视情况开展联合执法,合作办案。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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