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发〔2012〕60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富邦产险福州营销服务部,省及各设区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保监局局长接待日工作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保监局局长接待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建立福建保监局局长信访接待日制度的通知》(闽保监发〔2007〕132号)同时废止。
二、各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各级机构总经理接待日制度,认真做好总经理接待日接访工作。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福建保监局局长接待日
工作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及中国保监会《保监局局长接待日工作办法》,结合福建保险市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福建保监局领导班子成员轮流主持局长接待日,以面对面方式接待向保险监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个人和机构代表。
原则上,保监局主要负责人每年主持局长接待日次数不少于三次。
第三条 福建保监局局长接待日承办处室为稽查处,具体负责相关组织工作。
第四条 福建保监局局长接待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办理;
(二)高效便捷优质服务;
(三)合理解决诉求;
(四)谁接待、谁负责、谁落实。
第五条 福建保监局局长接待日主要接待下列事项:
(一)对涉嫌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事项的反映;
(二)对辖区内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反映;
(三)对辖区内保险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反映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
(四)对辖区内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社会团体,或者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和保险中介业务的反映;
(五)对保监局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反映其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关于保险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政策的相关咨询;
(七)对辖区保险业发展改革和保险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
(八)保监局应当依法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福建保监局局长接待日定于每月第二个星期二(遇节假日顺延至下周星期二),接待时间为上午9:30-11:30。
第七条 每年年初应在福建保监局、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发布公告,公布全年局长接待日日期、预约截止时间、接待地点和相关事项。
每月局长接待日前5个工作日,应确定主持接待日的局领导并在上述网站公开本次接待时间、地点、接访领导姓名、职务等信息。
第八条 各相关处室按照局领导安排参加接待,并承办有关来访事项。各处室在局长接待日当天应至少安排一名人员准备参加接访。必要时可安排相关保险机构总经理室成员或者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九条 局长接待日实行预约制。预约方式包括电话、信函(传真)、来访。稽查处负责具体的预约登记工作,登记时应要求提供信访人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联系方式、被投诉单位、被投诉人员姓名、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等重要内容,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采用电话形式提出预约的,由信访工作人员记录相关内容。多人就同一被投诉人同一事项共同提出预约的,应要求其推选出代表,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
预约截止时间为接待日前4个工作日,预约截止日后提出预约的,视当月接待情况进行安排。
第十条 稽查处根据预约登记情况,制作局长接待日预约登记表,于接待日前3个工作日呈报主持当期局长接待日的局领导。局领导在一个工作日内批复,并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参加局长接待日接待的人员,交由稽查处负责安排具体接待事项,包括安排接待时间、通知申请人,将接待日预约登记表相关材料送交相关处室等。遇接待申请过多,局领导认为需增加接待时间的,可另行安排。
因工作安排等原因,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调整接待日时间或变更主持接待日的局领导,但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上述网站发布公告,并由稽查处通知已预约的信访人。
第十一条 相关处室接到材料后,应认真研究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供局领导参考。认为需要被投诉机构先行调查的,可要求其调查反馈。
第十二条 接待工作一般在信访接待室进行,遇特殊情况可在会议室或局长办公室进行。
第十三条 参加局长接待日的工作人员应自觉执行回避制度,注意做好保密工作。对被接待人个人信息、反映的一些不便于公开的情况和问题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切实保护被接待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接待事项能够当场解决或回复的,应当场解决或回复信访人,并由稽查处在局长接待日预约登记表上注明处理情况;不能当场解决或回复的,经接访局领导批示并指定承办或负责处室后,转入正常信访流程登记、办理,局长接待日预约登记表等作为信访流程单附件。承办或负责跟踪办理情况的处室除按信访流程处理外,应及时向接访局领导报告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并填写办结反馈单。
第十五条 未预约或未通过预约审核的信访人,在局长接待日临时来访并要求局长接待的,经主持接待的局领导同意,可在预约信访事项接待完毕后,予以安排接待;因时间安排等原因,局领导无法接待的,转入正常信访流程办理。
第十六条 局长接待日信访事项的办理,应严格按照信访工作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六单一记录”(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登记单、受理告知单、交办转办单、督办单、答复意见单、办结反馈单、接访记录)相应文件的登记工作,并将办理材料归档备查。
第十七条 局长接待日接待过程中遇突发性重大情况的,依据《福建省重大保险信访事件应急预案》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