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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投保理赔提示工作的通知

  

  闽保监发〔2012〕85号
  

各产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富邦产险福州营销服务部,省及各设区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规范机动车辆保险销售和理赔行为,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方案》要求,我局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投保理赔提示书》(以下简称《提示书》)和《机动车辆保险投保理赔提示工作要求》(以下简称《提示工作要求》),并决定于2012年9月15日起在我省范围(不含厦门)内实施车险投保、理赔提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车险投保、理赔提示工作,认真落实《提示工作要求》。各公司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公司提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落实,同时应要将严格实施提示制度作为规范销售人员行为、防范化解承保理赔风险、提升客户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实。

  二、各公司应加强对分支机构和合作代理机构的培训、宣导、督促,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强化责任到人,确保提示工作准备充分,执行到位,取得实效。各公司应于2012年8月31日前向我局报备翻印《提示书》的样本。

  三、省保险行业协会应研究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自律检查,督促各会员公司严格实施提示工作。省及各设区市保险行业协会应积极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为提示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四、各公司应在《提示书》实施一个月后,即2012年10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实施提示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我局将根据各公司实施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抽查。

  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联系人:熊志刚

  电 话:87871533

  附件:1.《机动车辆保险投保理赔提示书》

  2.《机动车辆保险投保理赔提示工作要求》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1:

  机动车辆保险投保理赔提示书

  (本提示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投保人,一份交保险公司存档)

  尊敬的投保人: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福建保监局提示您在机动车辆保险的投保和理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保险销售人员应具有合法资格并向您主动出示有效的《工作证》或《展业证》、《执业证》,请您监督销售人员按持有的证件情况亲笔手书填写如下内容:

  销售人员姓名: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 发证单位_______ 证件编号_______

  若您是通过保险公司电话营销渠道完成车辆投保的,监管部门会要求保险公司将其电销坐席人员姓名、工号在本提示单上列明,供您核对:

  坐席人员姓名_______工号:_______

  (二)请您在投保前认真阅读所购买产品的保险条款,特别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范围、免赔率、事故责任比例、医疗费用赔偿与非医保用药等内容。

  (三)车辆保险中并无“全险”、“全保”概念,并非所有事故情形均可获得完全的损失赔偿。

  (四)“交强险”是您应依法投保的强制保险,其责任限额不足以涵盖您的用车风险,建议您选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其它险种作为保障补充。依法投保交强险时,保险公司还将依法为您代收代缴车船税。

  (五)根据保险法律法规,保险销售人员应当按照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售卖产品,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而除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现金返还、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等都是违法违规行为,应予禁止

  (六)投保时请您务必亲自在投保单上签名或签章,留下真实的联系方式。缴交保费后请认真核对保险单、保费发票,若发现保单信息与实际不符,请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处理。保单生效后,您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电话或登录保险公司网站查询保单状态。

  (七)发生保险事故时,请您第一时间拨打保单上注明的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报案,并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八)您有权自主选择维修服务商,保险公司可推荐但不得强行指定维修单位,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维修前请您会同保险公司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更换的项目、方式和费用。

  (九)您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资料时,应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回执单,以明确提交索赔资料的时间、清单和接收人员。在您提出索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应依法及时作出核定,并在与您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赔偿金转入被保险人同名账户,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关注安全、关爱生命,请您坚决远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12378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投诉电话:0591-87805386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以上提示内容本投保人已认真阅读并知晓销售人员姓名、证件名称、发证单位、证件编号。

  投保人签字(章):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

  

  附件2:

  机动车辆保险投保理赔提示工作要求

  一、关于销售行为要求

  (一)销售保险产品前,销售人员应主动向投保人出示《工作证》或《展业证》、《执业证》,表明身份。在投保人知晓身份后,将《提示书》提交投保人,并在投保人监督下将证件信息内容亲笔填写,同时请投保人查验核对。

  (二)销售保险产品时,销售人员应详细向投保人说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范围、免赔率、事故责任比例、医疗费用赔偿与非医保用药等重要事项。

  (三)销售人员应提示投保人认真阅读《提示书》内容,留下真实联系方式,以便保险公司开展客户回访工作,并请投保人在《提示书》上签字(章)。

  (四)销售人员应在投保人完成签字(章)后,针对投保人的保险需求,指导投保人选择保险产品,做好投保单的填写,为投保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五)销售人员不得代替或请人代替投保人在《提示书》、《投保单》上签字(章)。

  (六)投保人通过电话营销渠道完成车辆投保的,各保险公司应将电销座席人员姓名、工号列明在《提示书》上,由落地服务人员随投保单一并送达投保人,并请投保人阅读签字(章)。

  二、关于《提示书》的印刷

  (一)《提示书》由省级分公司统一设计、统一印刷、统一管理。

  (二)《提示书》基本印刷要求: A4纸张尺寸、双面印刷、无碳复写,一式两份,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交投保人,标题采用小一号华文中宋字体,内容采用三号仿宋字体。《提示书》以下内容字体须加黑加粗:“亲笔手书填写”、“应予禁止”、“回执单”、“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等。

  (三)《提示书》的印刷流水号及使用编号办法,由各省级分公司统一制定。

  (四)《提示书》印刷样本、印刷流水号及使用编号办法应向福建保监局备案。

  三、关于《提示书》的使用管理

  (一)投保人阅读签字(章)后的《提示书》应作为重要承保资料随同投保单归档管理。

  (二)各保险公司应在辖内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合作代理、经纪机构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扩大版的《提示书》。

  (三)各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合作代理、经纪机构的管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提示工作执行到位。

  (四)各保险公司应建立监督、核查机制,采用电话回访、信函、上门回访等方式,对《提示书》和投保单上的投保人签字(章)进行审查核对,强化对销售人员执行提示的考核,确保投保人签字(章)真实有效。

  (五)各保险公司应将提示工作与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相结合,在递交《提示书》同时,争取向投保人赠送福建保监局组织编写的保险消费知识手册中《车险理赔篇》、《车险投保篇》、《安全行车篇》等,增进投保人对保险知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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