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富邦产险福州营销服务部: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保监会《保险统计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1号),进一步规范我省保险公司统计工作,我局制定了《福建保险统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抓好落实,请各公司对照《保险统计管理规定》和《福建保险统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开展贯彻情况自查,重点检查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统计制度清理情况和统计数据审核流程完善情况,并于2013年8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至我局。我局将视为情况抽取部分公司开展现场检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3年6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不含厦门)保险业统计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保监会《保险统计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保险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保险业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为实施保险监管、服务地方政府决策、促进保险业发展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保险统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科学、统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福建保监局根据保监会授权,负责监督和管理辖区内保险统计工作。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负责组织管理自身及所辖分支机构的保险统计工作。
第五条 保险机构和统计人员对保险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保险统计是指下列活动: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九条 福建保监局统计工作职责:
第三章 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第十七条 福建保监局有权根据监管需要,对保险机构进行统计调查。统计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业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人员配备、统计制度建设、岗位责任落实和统计信息化建设等情况。
第十八条 保险统计信息可以采用调查表、调查问卷、统计指标等形式,通过邮件、传真、网络等方式进行采集和报送。
第十九条 保险统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从每年的1月1日0时起至当年12月31日24时止。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报保监局的保险统计信息按照具体项目规定时间报送。遇国庆、春节等法定长假可以顺延3日。
福建保监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改变统计信息报送时间和频度。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信息,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虚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信息,报送的统计信息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保险机构对其报送的统计信息的一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收集、整理的统计信息,不得要求统计部门、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信息或者编造虚假统计信息。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报送的保险统计信息应当由本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
对于总公司向保监会统计信息系统提交的数据,保险公司支公司及以上层级分支机构应就各自对应部分予以审核确认。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积极配合总公司建立顺畅的保险统计信息审核、反馈和修正机制。
第二十四条 对于系统外需手工填报的数据,保险机构在统计时,除福建保监局特别需求外,应与保监会统计信息系统口径保持一致,确实无法统一口径的,应备注说明。
第二十五条 福建保监局发现保险机构报送的统计信息存在错误的,有权责令改正并且要求其做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六条 福建保监局定期对保险市场和宏观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就其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在每季后15日内,将本机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福建保监局报告。
第四章 统计信息管理与公布
第二十七条 福建保监局应当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制度,规范统计信息的审核、整理、保存、查询、使用和公布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福建保监局定期通过福建保监局网站公布福建(不含厦门)保险行业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和资产总额等统计信息。
福建保险业统计数据以福建保监局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九条 福建保监局不得披露的统计信息范围:
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福建保监局依法对保险机构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或者非现场方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附件:福建保险公司统计人员备案表
附件:
福建保险公司统计人员备案表
省级分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
岗位 |
姓名 |
职务 |
手机 |
备案机构1 |
统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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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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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机构2 |
统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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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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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机构3 |
统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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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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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机构… |
统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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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联系人 |
公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