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保监发〔2012〕47号
关于印发《安徽保监局保险机构分类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安徽保监局保险机构分类稽查工作办法
(试行)
第二章 分类方法
第三章 评分规则
第四章 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保监局每年对保险机构进行一次分类评价。每年1月份对上年各保险机构开展分类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稽查分类监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查摸底。以现场和非现场两种方式掌握公司评估期内合规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二)生成监测指标。根据检查和调查掌握的基本信息,计算监测指标。
(三)分类评价。根据监测指标和日常监管中所获取的信息,对保险机构进行分类评价,确定分类评价结果。
(四)实施分类监管。保监局对不同类别的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五)保监局在分类评价结束后,适时将保险机构的分类评价结果及时通知辖区内保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