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保监发〔2012〕55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险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保险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测试实施
第三章 测试范围与方式
第四章 测试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徽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拟任保险机构筹建负责人的,参照适用本办法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前通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保监发〔2010〕1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以及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资格测试相关工作的通知》(皖保监发〔2010〕44号)、《关于在全省保险中介机构实施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制度的通知》(皖保监发〔2010〕4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安徽省保险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报名表.doc
附件二:安徽省保险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考场规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