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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保监发〔2011〕44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安徽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二)对电考中心、分考场(以下简称各考场)进行远程监控和巡考;

  (三)处理并公布考试投诉、舞弊以及行政处罚等与考试有关的违规违纪行为。

  (四)拨付全省考试费用,并对各考场报名费收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考场具有以下职责:

  (一)严格贯彻执行保监局和省协会的相关考试管理政策;

  (二)做好本辖区考务管理工作;

  (三)完成保监局和省协会交办的其他考试工作。

  第三章 考场管理

  第七条 各考场应配备与本地区考试规模相适应的考试机,设置独立的服务器,服务器不得连接互联网,不得作其他用途。

  各考场应安装电子摄像监控系统,摄像范围覆盖全部考场空间,各分考场的录像应能实时传送至保监局和省协会。各考场应妥善保存监控系统摄制的每场考试的录像资料6个月。

  各考场要设专人定期检查、维护考场服务器、电脑设备、供电设施、远程监控设备,保证网络连接顺畅,确保考试过程安全、运行无故障。

  考场考生座位设置合理,相邻考生之间应实行有效隔离。考场应保持环境整洁,采光、通风条件良好。

  第八条 各地市电子化考试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各考场负责人、监考人员、技术人员必须是协会专职人员,不得由保险公司派驻。涉及人员变动、新增的须报保监局和省协会备案,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需进行调换。

  各市协会会长应每月对考场进行巡考、监督、检查,秘书长应每周对考场进行巡考、监督、检查,并作巡考记录。

  第四章 考务管理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保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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