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我省县域保险行业自律
协调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我省县域保险行业自律协调机制建设工作,促进县域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我局研究制订了《关于推进我省县域保险行业自律协调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推进我省县域保险行业自律协调机制建设
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省县域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业务规模持续扩大、服务领域日益拓宽。各保险行业协会也为县域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做了许多工作,在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县域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市场主体对于建立和完善县域保险行业自律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县域自律协调机制”)的呼声和要求日益强烈。2009年,我局指导丽水、金华、温州等市级保险行业协会在部分县市开展建立县域自律协调机制的试点工作,收到了良好成效。为加快推进我省县域自律协调机制建设工作,促进县域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县域自律协调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县域保险市场是我省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县域自律协调机制建设,有利于加强行业内部的交流、沟通和协调,凝聚行业力量,共同做好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工作,为实施“二次创业”、建设“三大保险”提供有力保障。
二、建立适合当地保险市场发展实际的县域自律协调组织
县域保险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当地保险市场的实际,协商确定相应的县域自律协调组织形式,并可根据市场的发展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完善。目前可以考虑以下两类形式:一类是非实体机构,主要以会议形式完成议事、协调职能,具体有县域自律协调小组、联席会议等形式;另一类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须经我局审查同意,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的县级保险行业协会。
三、明确县域自律协调组织的主要职能
县域自律协调组织主要履行自律、服务、维权、沟通与宣传等职能。组织各会员或成员单位按照省、市级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公约开展工作,也可自行组织制定自律公约,但不得违背省、市级保险行业协会的有关要求;积极为会员或成员单位提供服务,定期发布有关信息;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联系当地新闻媒体,组织多种形式的活动,大力宣传、普及保险知识。
四、制定科学民主的工作规则
县域自律协调组织应按照《浙江保监局关于浙江省保险社团组织建设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市场实际,制定科学民主的工作规则,保证工作的规范和效率。
县域自律协调组织应主动接受市级保险行业协会的指导,及时沟通汇报有关情况,积极参与其组织的各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