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安徽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办理流程,根据《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及保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针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审核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审核范围、审批条件等内容,结合安徽保险中介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一)本指引适用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保监局)辖区内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核发、换发、变更、补发、注销等监管工作。未经安徽保监局核准,任何机构不得在安徽从事或变相从事保险兼业代理经营活动。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必须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与主业直接相关的代理保险业务来源、符合法定条件的保险代理人员以及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三)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工作的,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资格核准后,保险公司应及时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转交申请机构。
(四)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软件申报数据文件。
(五)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的兼业代理资格申报工作参照《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保监发〔2010〕24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申请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应向安徽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1、资格申请的请示文件;
2、《拟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机构清单》;
3、《保险代理人资格申报表》;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证件须在有效期内且年审合格;
5、拟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情况报告。应包括拟开展保险业务的条件、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保险代理业务操作流程、保险代理人员情况以及拟开展合作的保险公司等信息;
6、保险代理人员清单。应包括销售人员姓名、性别、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件号码、所属机构名称等内容;
7、《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工作证(或相关岗位证明)的复印件;
8、申请机构照片影印件(网点外部、营业场所、保险代理区域);
9、其他材料。特许经营的主营业务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或者批复文件,如金融许可证等。
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换发、变更和补发
(一)许可证换发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向安徽保监局申请换发。逾期不换证的,许可证自动失效,此类机构如开展保险代理业务须重新申报资格。申请换发《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应向安徽保监局提交以下材料:
1、换发许可证的请示文件;
2、《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期满换发清单》;
3、《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申请表》;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
5、原《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6、原许可证存续期间保险代理业务情况报告。应包括合作保险公司、代理保险费和佣金收入、代理保险业务管理、远程出单情况、代理人员培训、代理业务发展规划等;
7、申请换发机构网点的照片影印件(网点外部、营业场所、保险代理区域);
8、现有保险代理人员清单、《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工作证件的复印件。
(二)许可证变更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发生机构名称、营业场所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3个月内,向安徽保监局申请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变更并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许可证的请示文件;
2、《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
4、原《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5、申请许可证变更事项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变更地址的需提供新营业场所的照片影印件。
(三)许可证遗失补发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应进行悬挂并妥善保管,遗失后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向安徽保监局报告并在指定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补发新证。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补发应向安徽保监局提交以下材料:
1、许可证遗失补发请示文件;
2、《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
4、《许可证遗失检讨书》,检讨书由兼业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登报声明材料。
四、《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注销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徽保监局依法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在安徽保监局网站上予以公告:
(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换发的;
(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依法不予换发的;
(三)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
(四)《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五)不再具备从事兼业代理保险业务条件的;
(六)进入解散破产程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五、附则
本指引由安徽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