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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和撤销指引》的通知

  

  皖保监发〔2011〕55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和撤销指引》的通知


  

  安徽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和撤销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设立原则

  第三章 机构设立标准

  (四)拟设立中心支公司,省级分公司开业时间不少于3个月;拟设立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上级机构开业时间不少于9个月;

  第四章 设立程序及材料

  第五章 机构筹建行为

  第六章 机构撤销原则

  第七章 机构撤销程序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财产保险机构改建,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由安徽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保监会公布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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