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保监发〔2011〕55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和撤销指引》的通知
安徽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和撤销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设立原则
第三章 机构设立标准
(四)拟设立中心支公司,省级分公司开业时间不少于3个月;拟设立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上级机构开业时间不少于9个月;
第四章 设立程序及材料
第五章 机构筹建行为
第六章 机构撤销原则
第七章 机构撤销程序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财产保险机构改建,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由安徽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保监会公布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