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保监发〔2011〕63号
关于印发《安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指导驻皖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依法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我局制定了《安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指引》(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安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安徽保险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章 完善反洗钱内控管理
第二条 各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保密制度等。
第三条 各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反洗钱组织架构,明确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高管人员的反洗钱职责。
驻皖各省级、市级保险机构有下属分支机构的,要明确或设立专门的部门具体负责反洗钱合规管理工作,并指定该部门负责人为反洗钱负责人,设立反洗钱专职岗位。其中,反洗钱负责人具体负责领导本机构的反洗钱合规管理工作;反洗钱专员具体负责反洗钱政策信息传导、督促各业务部门修订落实涉及反洗钱法规要求的内控制度,及时评估各业务领域被利用于洗钱的风险,组织落实本机构有关反洗钱的内部审计工作,密切与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等;反洗钱专员具体负责组织规范本机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识别、分析和报告涉嫌洗钱犯罪案件线索,协助反洗钱行政调查等。
驻皖各省级、市级保险机构没有下属分支机构的,要明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反洗钱合规管理工作,并指定该部门一名负责人为反洗钱专员。
第四条 各保险机构反洗钱部门或岗位的主要职能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制定本单位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根据反洗钱要求制定或修订所涉及的相关业务规则。
(二)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内控制度的规定开展反洗钱工作。
(三)协调本单位相关部门对反洗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报送或者督促本单位相关部门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
(四)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洗钱活动所进行的调查工作。
(五)检查本单位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六)实施或者配合实施反洗钱审计工作。
(七)组织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六条 各保险机构内审、稽核部门应将反洗钱审计工作纳入日常稽核工作中,并按规定对有关反洗钱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自查自纠。
第七条 各保险机构应制定奖惩措施,对内部员工违反反洗钱法规和本单位有关反洗钱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 严格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
第九条 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一)总公司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
(二)总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并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二)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
(三)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条 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资料保存和信息保密,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可疑的客户、资金、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同时,密切关注涉恐人员名单,及时对本机构客户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各保险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和扣划客户资金。
第十七条 各保险机构对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现实困难,要深入调查研究,探索形成从根本上防范化解洗钱风险的有效工作措施。
第四章 加强沟通协调
第十九条 各保险机构应积极主动地配合人民银行开展有关反洗钱的培训、调研、检查等工作,对各级人民银行下发的有关反洗钱通知、制度和法规要认真执行,切实贯彻。
第二十条 各保险机构发生涉嫌洗钱活动、接受人民银行现场检查、因违反反洗钱法规受到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等重大事项时,自应当知晓时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安徽保监局。每年1月31日前,各保险机构省级机构应将上报人民银行的上年度反洗钱总结报告同步报送安徽保监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反洗钱管理有关工作,参照本工作指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