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保监办发〔2012〕21号
关于印发《安徽保险业法律事务联络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安徽保险业法律事务联络员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法律事务联络员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我省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加强行业内交流合作、信息共享,提高行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推动保险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保险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并确定专人作为本公司的法律事务联络员。
第三条 法律事务联络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二)熟悉法律事务工作,从事保险工作3年以上;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法律、医疗、保险、金融、经济等相关专业背景。
具有律师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优先考虑。
第四条 安徽保监局法制处是法律事务联络员的职能管理部门。
第五条 法律事务联络员应当相对固定,确有特殊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安徽保监局法制处。
第六条 法律事务联络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监管法制工作情况,及时向本公司领导汇报并在本公司内部进行传达;
(二)掌握本公司法律事务及合规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安徽保监局进行报告;
(三)掌握本公司涉诉案件基本情况和重大、典型诉讼案件,并及时向安徽保监局报告;
(四)加强业内沟通交流,主动对市场反映较普遍、具有代表性的保险法律问题开展研究;
(五)就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保险法制建设、改善保险法律环境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积极参加安徽保监局组织的联络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有关法律事务活动;
(七)积极配合安徽保监局做好法律法规征求意见、法制宣传教育等有关法律事务工作。
第七条 法律事务联络员应当向安徽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每双月上旬报送至少一条本公司法律事务及合规工作的宣传信息;
(二)每年1月31日、7月31日前分别报送本公司半年度涉诉案件汇总情况,具体包括涉诉案件数量、金额、类型和结案方式等(见附件1);
(三)随时报送可能对行业有重大影响的、具有典型意义的诉讼案件情况,每年至少报送2个案例,具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争议焦点和诉讼结果等(见附件2)。
第八条 安徽保监局每年组织召开一次法律事务联络员会议,通报情况,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安徽保监局通过以会代训和考察交流等形式,对法律事务联络员开展培训。
第十条 各保险公司应当为法律事务联络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学习和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对工作突出的法律事务联络员,安徽保监局将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鼓励和表彰,并函告所在保险公司。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安徽保监局法制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