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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保监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保监发〔2013〕153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监会关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准入问题的相关文件精神,现将《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3〕44号)(详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江苏省保险中介行业实际情况,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新设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除外。公估机构设立参照《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二、为实行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汽车生产、销售、维修和运输及铁路、旅游、交通运输、银行、邮政等企业投资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区域仅限于江苏省辖区内。

  三、注册资本金不足5000万元人民币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申请新设分支机构,每年需提前上报新设机构规划,原则上一年内不超过3家,一次申报一家,新设机构设立观察期制度,一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后方可继续申报新分支机构。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人民币的保险代理公司申请新设分支机构,我局将予以审慎审批。

  四、新设分支机构除按原要求提交材料外,建议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内容可包括市场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状况良好,主营收入达到一定规模,业务流程完善,软硬件设施完备,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框架;

  (二)机构稳步推进发展,现有机构人员发展稳定。人员素质良好,岗前培训时间和科目符合要求,记录完整,有专职的财务人员;

  (三)拟设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规范且面积适应发展需要;

  (四)遵守保监会及江苏保监局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报送各类监管报表;机构和已设分支机构上一年度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办理流程和其它事项仍参照《关于印发<江苏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申报指引>的通知》(苏保监发〔2011〕94号)执行。

  各申报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把材料申报关,杜绝虚假材料,切实做到真实、及时、准确、规范。各单位要共同完善保险中介市场准入机制,促进保险中介转型升级,推动江苏保险业科学发展。

                                                                 江苏保监局

                                                                 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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