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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保监局关于明确保险行业协会参与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苏保监发〔2013〕178号

各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苏州保监分局:

  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已经全面启动,但在试点工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苗头,为加强对各地大病保险工作的协调推动工作,经研究,我局就各保险行业协会参与当地大病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行业协会应与当地政府和医改办、卫生局、人社局等职能部门建立大病保险工作联系机制,及时跟踪当地大病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尚未全面开展大病保险试点地区,保险行业协会要依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做好对当地政府和医改办、卫生局、人社局等部门的政策宣导工作,重点阐明大病保险应由政府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办,并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选定具备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

  二、各保险行业协会在参与当地大病保险方案制定过程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大病保险合作期限不得低于三年;

  (二)大病保险试点阶段筹资标准原则上每个保障对象每年不低于15元;

  (三)大病保险的风险共担机制建立合理,不得全部由保险公司或者政府承担亏损;

  (四)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或者其他基本医保基金划出的资金应当全部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不得事先设立其他基金;

  (五)严格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不允许采用鼓励保险公司低成本甚至零成本方式竞标;

  (六)应组织相关保险公司与基本医保部门一同依据基本医保经验数据科学合理测算大病保险的具体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成本费用率等,制定筹资标准与待遇水平、成本费用相匹配的方案。

  三、根据《江苏省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招标管理若干规定》(苏发改规发〔2013〕2号)第五条规定,并经与省医改办沟通,我局委托各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当地保险机构参与大病保险招投标活动,各保险行业协会要全程参与大病保险招投标过程,派员至招标现场参与当地大病保险招标工作。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当地大病保险招标信息,招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大病保险筹资水平、待遇水平、成本费用、车辆人员等服务以及招标书内容与大病保险相关政策是否一致的情况(填写附件1)。

  四、各保险行业协会应指定专人负责大病保险工作,建立大病保险专业工作委员会,建立大病保险信息报告制度和大病保险统计制度,各相关公司应向当地协会主动报告大病保险招标信息及竞标意愿、大病保险业务统计数据以及其他行业共性问题。大病保险业务统计制度参照苏保监发〔2013〕67号文件执行。

  五、各保险行业协会每季度负责向保监局或者保监分局报告当地大病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对策建议。

  六、各保险行业协会在接到本通知两日内向保监局或者当地保监分局报告大病保险工作联系人(填写附件2),各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为大病保险工作责任人,大病保险工作联系人应该保证通讯畅通,随时能与保监局进行沟通。

  苏州保监分局做好对苏州地区各保险行业协会指导工作,并畅通与江苏保监局工作联系机制。

  

  联系人:毕胜    电话:025-86793902

          陈冬娟  电话:025-86383803

          彭孜溯  电话:025-86793985

  

  附件:1、协会报告大病保险招标信息表

        2、保险行业协会大病保险联系人

  

  

                                                                 江苏保监局

                                                              2013年10月11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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