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客观评价各人寿保险公司、各健康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
引导保险公司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改进服务质量,中国保监会下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73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提示和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适评的省级分公司对象标准是总公司开业满三个会计年度,并且省级分公司亦开业满三个会计年度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符合标准的省级分公司要对照《办法》要求,成立服务评价执行小组,对照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做好相应的评价工作。
二、对于客户满意度测评部分,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服务评价委员会审定《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测评方案》前,各省级分公司仍然执行《江苏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中关于客户满意度评价的标准和办法。
三、《办法》规定了服务评价试点运行的前两个年度,所有评价结果仅在行业内部发布。从第三个年度开始,要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各公司要利用好两年的内部通报缓冲期,查找评价指标及客户满意度显示服务质量不高的环节,整改提高服务水平。江苏保监局对评价结果不高的公司加大检查频率和力度,并对服务质量不高的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同时会选择公司进行现场抽查评价结果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数据。
联系人:赵成军(联系电话025-86793957)
附件:《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73号)
江苏保监局办公室
201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