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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保监办发〔2013〕320号

苏州监管分局,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近日,保监会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3〕68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及附件转发你们,并结合江苏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做好专业中介业务风险排查工作的要求明确如下:

  一、充分认识风险排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实施风险排查工作。在前期的保险专业中介业务风险排查中,我省部分人身险公司对排查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组织实施不力,报告敷衍了事。个别公司排查工作不彻底,整改不到位,风险化解措施不足,风险隐患至今未排除。针对上述问题,各人身险公司应在认真总结前期风险排查工作的基础上,对保险专业中介业务再次开展全面彻底的风险排查。各人身险公司应成立专项工作组,完善排查工作方案,将排查工作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分工到位,责任到人。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加强对分支机构风险排查工作的督导力度,确保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全面排查和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专业中介业务风险隐患。各人身险公司应按照《通知》要求抽取一定范围和数量的保单,通过对客户进行面访来有效排查保险专业中介业务的潜在风险隐患。针对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各人身险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化解。各人身险公司排查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和线索,应在第一时间向我局和上级公司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风险积聚和扩大。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积极配合人身保险公司开展客户面访活动,协助联系约访客户,严禁阻挠人身保险公司的面访工作,严禁拒不向人身保险公司提供客户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三、按照要求及时报送风险排查报告。各人身险公司应于2014年5月31日前完成此项工作,并通过公司书面正式发文,将风险排查报告和有关报表(附件)上报我局,报告和报表电子版通过“江苏省保险业信息化网络平台”报送至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2010 年1月1日以来没有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销售一年期以上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将有关情况说明于2013年12月31日前通过“江苏省保险业信息化网络平台”报送至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

  我局将视情况对各人身险公司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风险排查情况进行督导和巡查,对于排查工作不认真、阻扰排查工作开展的机构和从业人员,我局将依法从严处罚。苏州监管分局应结合当地实际,组织辖内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认真开展风险排查工作,加强跟踪和指导,确保风险排查到位。

  未尽事宜,请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管海涛    联系电话:025-86793982

  

  附件:《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专业中介业务风险排查的通知》及附表。

  

                                                                   江苏保监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12日

附件: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pdf

保监寿险687号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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