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82 号
省 长 李学勇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职责和义务
第三章 消防管理和应急处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或者承包、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单位及个人。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