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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2009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资源和保障

  第四章 搜寻救助行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遇险财产的救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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