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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及时缴纳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通知

  

沪保监发(2011)74号

各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筹措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筹措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财政局设立救助基金财政专户。本市救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目前,市财政局已开设了本市救助基金财政专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筹措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资金的比例暂定为1%。各公司应按照《筹措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及时提取并缴纳救助基金。

    二、各公司应于2011年7月31日前,将2010年度和2011年第一和第二季度应当缴纳的救助基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本市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具体详见附件)。

    三、从2011年第三季度起,各公司应按照《筹措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应缴纳的救助基金全额转入本市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四、对于未及时、未足额缴纳救助基金的公司,我局将依法进行催缴和查处。

    附件:关于提请缴纳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函(0).pdf

                                                                                201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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