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登录] [免费注册] [使用QQ登录]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关于贯彻落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保监发[2006]58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市保险同业公会、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小组:

    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462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7月1日起全国施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为保障我市新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统一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认真学习《保监会对外公布交强险责任限额和基础费率的新闻通稿》、《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以及《交强险有关问题解答》等文件,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我市继续实行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费率与行车安全状况、保险事故及违法行为记录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交强险继续沿用原交通违法调整因子和赔款调整因子,直至全国统一实施费率浮动标准。

    三、各公司应严格执行《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施行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产险部函[2006]74号)要求,自7月1日起,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停止使用,启用经保监会批准的与交强险衔接的商业三者险条款和费率。

    四、自10月1日起,我市商业三者险将统一纳入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管理,继续实行费率浮动机制。在此之前,各公司应及时将相关商业三者险保单信息上传至联合信息平台,且商业三者险保单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五、凡7月1日前生效的保单,仍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直至保险期满。7月1日前已签发,7月1日(含)以后生效的非交强险保单,在9月30日之前必须办理交强险转保手续。各公司应做好客户告知和解释工作。

    六、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条例》第十二条和交强险条款“一次性收取全部保费后出具交强险的保险单和保险标志”的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交强险的应收账款。

    七、各公司应按照我局《关于规范保险业务出单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沪保监发[2005]30号)的要求,通过联合信息平台签发摩托车交强险保单,实行费率浮动,禁止采用定额保单形式。

    八、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交强险的手续费标准,杜绝出现手续费恶意竞争行为。

    九、市保险同业公会、联合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小组应高度关注车险市场,发现“采取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恶意炒作”、“误导客户”等违规现象应及时报告,不断加强和改善行业自律。

    十、各单位应以保监会下发的《新闻通稿》和《交强险有关问题解答》作为统一对外宣传口径,加强对《条例》和费率浮动机制的宣传力度。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咨询提问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的言论。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最新咨询反馈 进入详细反馈页>>
关于钰弘博 - 联系方式 - 合作机会 - 网站地图 - 官方微博 - 企业平台
Copyright ? 2004-2012 51Train.Com.CN 广州钰弘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107925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