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登录] [免费注册] [使用QQ登录]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关于建立保险案件被问责人员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沪保监发(2011)98号

各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帮助保险机构做好对被问责人员的后续管理工作,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决定建立保险案件被问责人员信息报送制度,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方式及时限

    被问责人员信息报送采用季报方式,自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报送,各保险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案件问责季报,同时报送本机构被问责人员信息表。报送时,各保险机构应采用双介质形式,即纸质文件1份、可编辑的电子文档1份。

    请各保险机构在首次报送2011年3季度被问责人员信息的同时,补报本机构问责制度实施以来(即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被问责人员信息。2010年7月1日前已报告案件的相关问责信息不需报送。

    二、报送的主要内容

    被问责人员信息表主要内容包括:被问责人员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单位、职务等)、受到的的问责处理情况(问责方式、问责时间、原因等)、应受到的后续管理措施(在职级晋升、薪酬奖金方面的限制,以及限制期满的日期等)。若在报告期内没有新的问责信息,各保险机构也应采取零报告。

    三、报送的相关要求

    (一)请各保险机构认真做好案件问责专报管理工作,建立案件问责台账,及时登记和更新被问责人员的信息。

    (二)各保险机构应按时、准确地向我局报送被问责人员信息表,不得迟报、漏报。报送报表时,应注意与案件问责季报的数据保持一致。

    (三)各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工作负责人、联系人负责被问责人员信息报送工作,如果变动应及时告知我局。

    各保险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联 系 人:何彬彬

    联系电话:021-38656604

    传 真:021-38656625

    电子邮箱:binbin_he@circ.gov.cn

    附件:1、被问责人员信息表.doc       

          2、《被问责人员信息表》填写说明.doc

                                                                       2011年10月10日

咨询提问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的言论。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最新咨询反馈 进入详细反馈页>>
关于钰弘博 - 联系方式 - 合作机会 - 网站地图 - 官方微博 - 企业平台
Copyright ? 2004-2012 51Train.Com.CN 广州钰弘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107925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