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保监发(2011)98号
各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帮助保险机构做好对被问责人员的后续管理工作,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决定建立保险案件被问责人员信息报送制度,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方式及时限
被问责人员信息报送采用季报方式,自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报送,各保险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案件问责季报,同时报送本机构被问责人员信息表。报送时,各保险机构应采用双介质形式,即纸质文件1份、可编辑的电子文档1份。
请各保险机构在首次报送2011年3季度被问责人员信息的同时,补报本机构问责制度实施以来(即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被问责人员信息。2010年7月1日前已报告案件的相关问责信息不需报送。
二、报送的主要内容
被问责人员信息表主要内容包括:被问责人员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单位、职务等)、受到的的问责处理情况(问责方式、问责时间、原因等)、应受到的后续管理措施(在职级晋升、薪酬奖金方面的限制,以及限制期满的日期等)。若在报告期内没有新的问责信息,各保险机构也应采取零报告。
三、报送的相关要求
(一)请各保险机构认真做好案件问责专报管理工作,建立案件问责台账,及时登记和更新被问责人员的信息。
(二)各保险机构应按时、准确地向我局报送被问责人员信息表,不得迟报、漏报。报送报表时,应注意与案件问责季报的数据保持一致。
(三)各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工作负责人、联系人负责被问责人员信息报送工作,如果变动应及时告知我局。
各保险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联 系 人:何彬彬
联系电话:021-38656604
传 真:021-38656625
附件:1、被问责人员信息表.doc
2、《被问责人员信息表》填写说明.doc
2011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