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渔业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渔业港口经营与管理
第四章 渔业船舶管理
第五章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与救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渔业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根据渔业生产情况确定的全省渔业港口分布规划。
(二)渔业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渔业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包括渔业港口的水域和陆域范围、港区划分和到港船型、渔业港口的性质和功能、水域和陆域使用、渔业港口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
(三)总量控制指标,是指根据养殖面积确定的养殖渔业船舶的数量及其主机功率数的最高限额。
(四)船用产品,是指用于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
(五)具有定位功能的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信终端设备,是指具有定位功能的移动终端、超短波电台、短波电台、AIS船载终端设备和卫星通信终端设备。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