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保监发[2006]136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近期,本市一些财产保险公司在参与政府或企业组织的机动车辆保险招投标活动中,采取变更保险条款费率、赠送附加险等违规手段开展竞争。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扰乱了上海保险市场秩序,影响着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车险市场竞争行为,促进车险市场健康协调快速发展,现将保险机构参与机动车辆保险招投标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参与车险招投标时,应按《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得擅自变更条款和费率,如确需变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后执行。在招投标时,应严格按照条款规定使用风险调节系数,不得通过违规使用风险调节系数的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不得在正式招投标协议之外以赠送其他险种、扩大保险责任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保险法》及保险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真实、准确地核算与记录保费收入和费用支出。严禁在正式投标协议之外,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方式,或以代理手续费、业务宣传费等名目向招标方变相支付费用或给予其他利益。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招投标活动业务管理办法,明确招投标所涉业务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加强对所属机构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业务管理。开展对各分支机构参与车险招投标业务的自查工作,发现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四、我局将加强对车险招投标业务的监督检查。今后如发现保险机构在参与车险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我局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责令该公司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追究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