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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助报送《上海辖区各类型保险相关机构信息表》和《上海辖区各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情况表》的通知

  

沪保监发[2011]90号

各保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和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的要求,切实做好辖区内各类型保险相关机构信息的统计和服务工作,我局编制了《上海辖区各类型保险相关机构信息表》(以下简称《机构信息表》)和《上海辖区各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情况表》(以下简称《人员信息表》)。现就《机构信息表》和《人员信息表》的填写和报送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信息表》涉及范围

    1、保险业务机构:各保险总公司在上海设立的分公司级别(含)以上的保险业务机构(如各保险分公司、营业部、事业部和保险航运中心等);

    2、保险服务机构:各保险总公司在上海设立的提供信息、技术、审计、咨询、客户服务的各类型保险服务机构(如各类后援中心、信息中心、客服中心、审计中心、电话中心和资产交易中心等);

    3分公司下设的各类机构不在统计范围内。

    二、《人员信息表》涉及范围

    1、总公司人员信息:仅包括总公司本部在沪人员信息;

    2、保险业务机构人员信息:与《机构信息表》涉及范围对应的保险业务机构的人员信息(包含各保险分公司、营业部、事业部和保险航运中心等);

    3、保险服务机构人员信息:与《机构信息表》涉及范围对应的保险服务机构的人员信息(包含各类后援中心、信息中心、客服中心、审计中心、电话中心和资产交易中心等);

    4《人员信息表》仅统计在沪员工情况,不包括辖区外员工。

    三、《机构信息表》和《人员信息表》的报送对象

    1、在上海的各保险总公司

    由总公司负责统计和报送《机构信息表》和《人员信息表》。

    2、总公司未在上海的各保险分公司

    (1)分公司需将本通知报告总公司,并做好与总公司的沟通协调;

    (2)经总公司授权,由分公司代其总公司负责统计在沪各类型保险相关机构和报送《机构信息表》、《人员信息表》工作,该表须以公文形式报送我局,并同时抄报总公司。

    四、《机构信息表》和《人员信息表》报送注意事项

    1、各上报单位应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统计并报送《机构信息表》和《人员信息表》,确保数据的真实和及时,并将指定部门和人员的联系方式报告我局。

    2、各上报单位若发生机构新增或信息变更情况,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将修订后的《机构信息表》报送我局。

    五、《机构信息表》和《人员信息表》报送时间和形式

    请在上海保监局网站上下载相关附表,于2011年9月30日之前填妥并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同时打印纸质版本以公文形式报送我局。

    联 系 人:朱 晔,李 枢

    联系电话:021-38656685 021-38656687

    联系邮件:ye_zhu@circ.gov.cn

    附件:1、上海辖区各类型保险相关机构信息表.doc
          2、上海辖区各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情况表.doc

                                                                         201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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