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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业务销售管理的通知

  

沪保监发[2007]91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防范投资连结保险(以下简称投连)业务经营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上海寿险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投连业务的经营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建立并确保执行投连产品客户选择标准

    各公司应根据投连的产品特征、销售渠道、市场情况等方面因素,制定相应的客户选择标准。客户的选择标准应体现为对投保年龄、经济状况、风险偏好度、最低保费要求等方面的限制。

    各公司应从销售环节开始严格执行客户选择标准,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客户的年龄、教育程度、经济状况、个人风险偏好、投资理财需求等相关信息,并运用上述信息进行评估和筛选,切实做好客户选择。

    各公司应在核保、回访等重要业务环节再次对客户的适合性进行复核,对存在风险的客户要进行风险提示,并以书面形式再次要求客户确认其已知晓该产品的风险和相关的权利义务。

    二、加强对销售人员和销售渠道的管控

    (一)加强投连销售人员的资格管理

    各公司应建立投连业务销售人员准入资格、退出管理制度和持续监控标准。销售人员必须通过公司内部自行组织的销售投连产品资格认证考试,或通过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组织的销售投连产品资格考试。销售投连产品的保险营销员应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且无不良历史记录,如发现该销售人员存在误导行为的,应取消其销售资格。各公司应在业务系统中自动限制无销售投连产品资格的保险营销员的销售资格。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销售投连产品的,其销售投连产品人员的资格管理,由各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比照上述要求执行。

    通过兼业代理渠道销售投连产品的,兼业代理机构的销售投连产品的人员除应按照《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相关规定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外,也应通过公司内部自行组织的销售投连产品资格认证考试,或通过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组织的销售投连产品的资格考试。如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人员存在误导现象的,应取消其销售资格;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兼业代理资格。

    (二)强化对投连销售人员培训

    各公司应加强投连产品培训材料管理,制定统一的培训材料,培训材料内容应符合投连保险信息披露要求,并至少包括投连的基础知识、产品形态、客户筛选、运营流程、其他金融投资工具概述、职业道德、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各公司应严格培训讲师管理,确保讲师全面、准确理解投资连结产品,从源头上保证培训质量。

    各公司应加强投连销售人员的持续培训管理,销售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40小时投连相关知识的后续培训,确保销售人员所获得的知识得到巩固和更新。

    (三)建立统一的服务标准

    各公司应分别确立个人代理和专业、兼业代理的服务标准和服务时效,并将该服务标准和服务时效通过培训传达至每个销售人员。销售人员在销售时应向投保人说明公司规定的服务标准和服务时效,并在实际操作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承诺的标准和时效来进行业务处理,避免因计价日和价格问题引起客户异议和投诉。

    (四)加大对销售行为的监控力度

    各公司应加强对投连销售行为的监控,严格执行《新型寿险产品营销服务承诺》规定,通过与投保人的直接联系,密切跟踪销售品质,高度关注销售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分析研究、查找原因,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迅速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避免矛盾升级。

    三、严格信息披露管理

    (一)加强信息披露材料的管理。

    各公司应加强对投连产品说明书、保单利益测算书、宣传折页、宣传海报等信息披露材料的管理。通过网络、信函、短信、报刊、电视、电话等各种渠道的任何对外披露的材料均应由各总公司或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统一制作。

    各公司应严禁个人代理和兼业代理机构擅自印制宣传材料或变更其内容,对违反规定的保险营销员或代理机构应及时进行处理。

    (二)规范宣传材料和产品说明书的内容。

    各公司在制定投连宣传材料时,应从方便消费者全面、准确理解产品特点的角度出发,将该产品的重要信息印在显著位置。宣传材料所用语言应通俗易懂,避免使用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宣传材料应明确说明投连产品是一个保险产品,严禁混淆投连产品和基金的区别。宣传材料所用的演示利率必须严格根据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宣传材料上应以不小于材料正文字号的黑体字注明“本宣传材料由XX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统一印制”字样,并印有公司地址、网址和客户服务电话方便客户向分公司核实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并获取进一步信息。上述信息不得以营销员或营销服务部的信息替代。

    产品说明书必须要披露投保人应承担该产品的投资风险、该投连产品各项费用支出、犹豫期的起止时间以及犹豫期内投保人的权利、保费何时进入投资账户等容易引起争议的重要事项。

    (三)做好投资帐户交易价格说明

    投保人提出买入、卖出投资单位的申请时,保险公司将使用的计价方式,各公司应在投连产品说明书、保单服务申请书(如,额外投资申请单、个人帐户价值提取申请单等)以及保险合同中向消费者说明,以免引起争议。

    四、提高售后管理和客户服务水平

    (一)加强新契约售后跟踪服务

    各公司应提供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公司电话或业务员告知等多种信息披露方式,并在新契约投保时,供投保人自行选择方式和联络的频次。

    各公司应严格执行对购买投连产品的投保人犹豫期内100%的电话回访,通过兼业代理销售的保单,投保人的资料必须准确、完整,以便公司开展回访。回访的内容除常规的如犹豫期、投保人本人签字等诚信内容的确认外,还必须确认:保单中的业务员即为向其提供销售服务的业务员,并在展业时出示了资格证和展业证;投保人已经了解投资可能的风险完全由自己承担;投保人已经了解交费的年限;客户已经了解此产品相关的各项费用;投保人已经了解自己享有的保险保障。对于电话无法联系到的,应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有效回访。

    各公司应妥善保管好电话回访录音或其他记录,以备查询。回访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保单有效期。

    (二)提供帐户转换便利

    各公司应提供账户转换的便利条件,以便投保人根据市场变化进行各帐户间资产的重新配置。

    各公司应做好账户转换各环节的服务,应事先告知投保人转换的价格,并在转换完成的当时,以短信或电话等有效方式即时告知客户。

    (三)投资单位价格公告和年度报告

    各公司应给予投保人选择主动或被动接收投资单位价格公告的权利。投保人应能通过报纸、公司网站、公司电话中心等渠道获取投资单位价格公告;或由公司主动以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业务员服务方式根据投保时认可的时间间隔和服务接受方式通知投保人投资单位价格变动。

    各公司应开通7×24小时的服务咨询电话,提供客户电话查询的便利。重要的信息资料,如投保人帐户的年度投资运作报告应以信函方式送达客户,并以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确认。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行,各公司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对投连产品销售管理情况开展自查,并于2007年9月28日前将自查报告和整改方案报告我局;尚未开展投连业务的公司,应在正式开展投连业务前两周将工作计划报我局备案,内容包括客户定位、渠道选择、销售培训、宣传资料等相关材料。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与上海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联系。

    特此通知

二○○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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