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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保监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

  

  黑保监发〔2011〕46号
  

  各银监分局,哈尔滨市所属各县(市)监管办事处,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各分行,龙江银行,哈尔滨银行,内蒙古、锦州、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昆仑银行大庆分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1〕10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监管指引》是规范银保市场秩序、加快银保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文件,对于做好银保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在系统内认真组织学习《监管指引》,将文件精神传达到基层网点和基层销售人员,对照《监管指引》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及时纠正不符合要求的行为,确保合规经营、有序竞争。各银监分局和哈辖监管办事处要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各商业银行网点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监管政策落到实处。

  二、规范管理,严格落实监管要求

  (一)完善业务管理制度。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地方性商业银行总部应建立完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兼业代理资格管理、代理机构或保险机构的选择标准及数量、合作协议管理、销售模式、保险单证管理、宣传资料管理、销售行为管理、手续费管理、专管员或销售人员薪资管理及绩效奖励办法、销售人员培训制度、业务品质管理、应急事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各商业银行代理网点应建立业务台账,台账应逐笔列明销售时间、投保人姓名、保单号、代理险种、保险费、代理手续费、销售人员姓名,以及撤单或退保保单号、时间、金额、客户姓名、银行经办人员等内容。

  (二)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各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应确保信息管理系统具备银保业务、财务、单证管理功能,能够对银行代理机构所销售的每张保单的单证号、保单号、投保人姓名、保险费、手续费计算标准及金额、代理网点名称、专管员(销售人员)姓名及工号等进行实时记录。开办银保业务的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各商业银行代理网点均应配置上述系统。

  (三)规范单证管理。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均应建立完善保险单证管理台账,严格单证发放、使用、核销等各环节的管理,每季度进行保险单证的清销核对。商业银行不得将单证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如有遗失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加强对客户信息的审查。各商业银行应严格要求销售人员对投保单和投保提示书上的投保人签字和投保人个人信息审查核对,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面、完整、真实的客户信息,不得编造客户联系地址,不得将销售网点电话、销售人员电话或编造的电话号码作为客户联系电话。由于审查不严导致客户信息不真实、不完整,商业银行应按制度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客户信息审查机制,对投保单上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的保单应在犹豫期内纠正、补充完善,对投保单信息不全、捏造变更客户信息的保险业务不得承保。

  (五)加强手续费管理。严禁以现金方式支付代理手续费,严禁账外给予、收受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建立银保业务财务独立核算及评价机制,如实列支银保业务各项费用,并按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要求按时上报银保业务费用情况。各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对商业银行支付代理手续费。商业银行各省级分行应明确分支机构及销售人员业务激励费用比例。

  (六)严格代理协议的签订与管理。代理保险业务协议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与商业银行总行或省级分行统一签订,在协议中明确各地市商业银行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协议期限不短于1年,严禁省级以下分支机构(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商业银行省级以下分支机构)之间签订代理协议、补充协议。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的保险公司开展合作,销售合作公司的保险产品。如超过3家,应坚持审慎经营,并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应当按照《监管指引》要求修订完善,于2011年9月1日前将代理协议签署情况报告黑龙江保监局和黑龙江银监局。

  (七)妥善处理投诉和媒体报道问题。商业银行应建立代理保险业务信访投诉处理机制。商业银行负责解决客户对销售环节的投诉。保险公司负责解决客户对保险售后服务环节的投诉。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妥善处理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事件和媒体报道问题,并实行首问负责制,明确责任追究。

  (八)加强银保专管员管理。各保险公司应做好专管员队伍从销售到服务的转型工作。专管员工资及各种奖励支出应由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使用单一银行账户直接向其工资卡转账支付。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应将专管员名单及工资卡号向省级分公司备案。严禁专管员私印宣传材料、进行销售误导及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加强销售行为管理。各银行网点从事代理保险业务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销售人员应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向客户明示其保险属性,认真进行投保提示,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严禁误导销售、诱导销售,严禁擅自印制代销产品的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严禁销售人员收取客户现金保费、代客户领取退保金或保险金。

  三、加强协作,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黑龙江保监局和黑龙江银监局将加大协同监管力度,继续重点整治销售误导及违规支付和收受手续费行为,必要时联合实施对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现场检查。建立银保业务监管信息通报制度,交流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机构和责任人所采取的监管措施等信息。

  四、加强自律,努力倡导公平竞争

  各级保险行业协会、银行业协会要建立自律检查和信息交流机制,定期开展自律检查,交流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信息,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黑龙江保监局联系人:张世鹏 联系电话:0451-51958022         黑龙江银监局联系人:岳田浩 联系电话:0451-53629612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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