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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各省级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龙江省邮政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强化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对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整体素质,黑龙江保监局根据《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0年未对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在2012年3月底前完成2010-2011年两年的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录入继续教育子系统。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黑龙江保监局反映。

  联系人:辛玉秋、刘怀光

  联系电话:0451-51958029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黑龙江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培训组织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表(年报)


报送单位:

培训机构

培训时间

培训地点

培训内容

培训形式

受训人数

受训时数











































注:报表后应附受训人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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