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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人身保险公司实施监管联系人制度(试行)的通知

  

沪保监发[2009]112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更加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上海人身险市场的运行情况,促进监管部门与寿险经营主体之间的沟通和联络,提高监管效率和反应速度,我局试行监管联系人制度。监管联系人负责与其联系公司的日常联络和风险监测,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了解公司基本情况、掌握公司最新动态、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协助进行审批、验收、高管档案维护、收集有关数据和报告、处理信访投诉等。请各公司对联系人的工作予以支持、配合和监督;在收到本通知后,做好以下工作:

    一、指定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配合此项工作。监管联系人制度是我局风险防范工作的重要举措,请你公司高度重视,指定一名总经理室成员为责任人,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并将该部门的负责人作为联系人,负责配合我局监管联系人开展各项工作。

    二、配合监管联系人做好各项日常监管工作。我局针对人身险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将由监管联系人协助开展,你公司应配合做好现场检查、非现场风险评估、业务风险监测、行政审批和验收、信访调查、调研等各项监管工作。

    三、及时主动向监管联系人报告重大和突发事件。监管联系人可采用巡视、约谈、调阅资料和数据等形式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必要时监管联系人可列席旁听公司重要会议。请根据联系人的要求,提供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架构、业务发展计划、经营情况等。应及时、主动地向联系人报告有关重大事项,包括重大经营决策、重大信访事件、重大风险隐患以及突发事件等,如有故意迟报或隐瞒的情形,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当监管联系人发生变动时,我局会将变动情况书面通知公司。

    请各公司根据通知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并于8月7日之前将责任人、联系部门和联系人以传真方式报我局备案。

    联系人:胡宇晓 38656654 传 真:38656658

    附件一:监管联系人对应表.doc   

    附件二:公司责任人、联系人填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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