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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沪保监发[2009]123号

上海各保险分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保监发[2009]81号文《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81号文)的要求,现将相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81号文对案件的报告原则、报告方式、报告内容、填表要求等都作了详细说明,各在沪保险分支机构、在沪中介公司(以下简称“在沪保险单位”)应认真学习,严肃对待案件报告制度。

    二、各在沪保险单位应于2009年8月15日前,以公文方式,向上海保监局法制处报送保险司法案件报告的责任人、责任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同时按照81号文的要求向上海保监局法制处报送2008年全年保险司法案件报表、2009年第一季度保险司法案件报表。

    三、自81号文下发之日起,各在沪保险单位应于保险司法案件案发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81号文的要求,填写《保险司法案件专报一览表》,向上海保监局法制处报告。

    四、自81号文下发之日起,每季度后7日内,各在沪保险单位应按照81号文的要求,填写《保险司法案件汇总表》和《保险司法案件明细表》,向上海保监局法制处报告。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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