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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的通知

  

沪保监发[2004]49号

各寿险公司、市保险同业公会:

    为实现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面向个人和企业,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经济环境”总目标,强化保险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经研究,决定建立“上海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以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为契机,强化全市保险行业的信用意识,探索建立全面的保险行业信用体系,树立上海保险行业诚实守信社会形象,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制约”的惩戒机制。

    工作原则:总体规划,逐步推进。首先将本市寿险营销员纳入该系统,以后逐步扩大到产险、中介、高管人员、投保人等,从而建立全面的上海市保险行业信用体系。

    二、组织领导

    为全面推进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成立“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保险同业公会秘书处。为便于开展工作,由保险同业公会、有关寿险公司及上海保监局共同组成工作小组,研究落实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工作小组人员名单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

    建立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是事关强化上海保险业诚实守信社会形象的一件大事。各公司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密切与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各寿险公司的沟通联系,统筹规划,统一协调,积极推进。具体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订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计划,报领导小组审议;

    (二)制订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方案,明确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报领导小组审议;

    (三)、负责与上海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的联系。

    (四)、代表各寿险公司与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协商并确定保险公司作为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理事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五)、积极开展对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所面临的法律法规等问题的研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

    (六)、组织实施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宣传活动;

    (七)随时掌握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进度安排

    5月底前完成全部准备工作,6月1日正式启用该信息系统。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落实。

    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是全市保险行业诚信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工作小组成员名单.doc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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