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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远程出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保监发〔2014〕3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为强化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财险公司)远程出单管理,防范保险中介市场风险,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财险公司远程出单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远程出单资质管理

  远程出单是指在保险公司经营场所以外借助网络技术,通过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提供出单服务的行为。

  (一)财险公司只能在具有合法资质的保险中介机构(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公场所的出单行为除外)内设立远程出单点,财险公司自行设立的远程出单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财险公司设立远程出单点必须取得省级分公司以上(含省级分公司)的书面授权,并与合作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应列明销售险种、手续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保费划转期限等内容。

  (三)远程出单点要配备经过保险公司培训的工作人员,具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与有关业务财务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二、加强远程出单制度管控

  (一)财险公司要制定行之有效的远程出单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远程出单违法违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远程出单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完整。

  (二)财险公司要加强公司标识管理,严禁保险中介机构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财险公司标识。

  (三)财险公司要设置专人专岗负责远程出单点的单证申领、发放、作废、回销等环节的工作,督促远程出单点建立单证管理制度,严禁单证流失到不具备资质的机构。

  (四)财险公司要建立单证登记簿,对远程出单点的单证使用、管理、库存等进行定期抽查核对,确保财险公司与远程出单点单证帐实相符,严格按时限要求回销远程出单点领用单证,根据“谁领用,谁销号”原则,将配置给远程出单点的出单工号与该出单点领取的单证在系统中建立明确关系,使远程出单点只能打印在其项下流水号的单证。

  (五)财险公司应实现单证管理系统对单证全流程的跟踪记录,使单证流转有迹可循。

  三、加强远程出单网络系统建设

  (一)财险公司应强化对远程出单系统安装使用管理,严格管控远程出单系统的账号和密码,对一个远程出单点只发放一个VPN(虚拟专用网络)账号和出单工号,同一出单工号不可同时登录。

  (二)实现远程出单系统绑定限制,做到系统VPN账号和出单工号与远程出单点名称、电脑硬件唯一标识MAC地址绑定,有效防止远程出单系统复制安装行为。

  (三)保险公司应对出单工号使用的IP地址进行定期检查,对IP地址出现异动的及时处理。

  (四)对于已经终止或长期未合作的远程出单点,要及时清理网络系统和权限设置,避免风险隐患。

  各财险公司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14年2月28日前完成相关系统改造及内部流程和制度的修订完善,我局将对相关监管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未严格执行相关要求的保险公司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联系人:谭啸、刘怀光

  电话:0451-51958027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20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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