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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保监发〔2008〕51号
  
  

辖内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吉林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的统计起始日期为2007年1月1日。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收集整理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所属营销员诚信记录,认真审核并填写相关记录登记表,务必于2008年10月31日前将应当由行业协会统一登记的诚信记录上报到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将应当由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负责登记的诚信记录录入保险营销员管理系统。自2008年第四季度起,诚信记录的申报、审核、登记工作,按照《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吉林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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