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保监发〔2011〕65号
各财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规范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电销专用产品的销售行为,保监会近日印发了《关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电销专用产品销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11]149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精神部署自查自纠工作,并于11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上报我局。结合我省电销市场实际,按照通知精神,现就机动车辆保险电销专用产品的销售行为规范如下:
一、严格执行广告宣传备案制,不得使用与传统产品相比较的折扣等字眼。
二、严禁在机动车辆电销业务中赠送保险、汽油票、电话卡等合同之外的利益。
三、严禁在机动车辆电销业务经营费用中列支手续费等中介费用。
四、严禁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电销专用产品,严禁向中介机构支付电销业务手续费。各公司必须以电销模式自主经营电销业务,严禁委托或雇佣第三方机构(如银行、电信等)销售,不得利用远程代理出单点出电销保单。
五、改进电销业务流程,增强电脑系统的分析、识别、控制功能。对于使用同一个电话号码为多辆机动车投保的情况,要能迅速甄别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六、加强电销业务呼出管理,尊重当地消费者的一般生活习惯,严格限定呼出时间及服务方式,杜绝扰民现象的发生。
七、加强电销人员管理。严格按照保监发[2007]32号文件的相关要求,通过公司专用电话号码、以保险公司的名义与客户联系,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
八、机动车辆电销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当地行业自律的相关要求。
我局将对辖区内保险机构电销业务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经营电销业务的违规行为,要重查重处,情节严重的,将责令该保险公司停止开办电销产品。
附件:关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电销专用产品销售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办公室 2011年10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