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保监发〔2008〕55号
各财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吉林保监局研究制定了《吉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吉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实施方案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吉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精神,切实规范吉林省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治理市场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管查处为手段,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为根本目的,通过一段时间的整治,力争实现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形成财产保险市场规范有序运行、公平合理竞争的良好局面。
实现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的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从严、从速查处原则,加大违法违规经营的成本。
(二)坚持与保监会和兄弟保监局上下联动、左右联动,与全国统一行动、统一标准,协同一致的原则。
(三)坚持查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与上报保监会,由保监会质询或追究其总公司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除交强险手续费不得突破4%以外,其他商业险手续费标准由各公司掌握,要据实列支,依法纳税。同时,鼓励保险公司依法在制度机制、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从源头上防范违规问题的发生。
(五)坚持保监局重点抽查检查和公司自查自纠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监管查处与加强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在大力加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省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沟通协调会员公司,加强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积极探索有效的自律措施。
(七)对交强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实行更为严格的查处和监管原则。
二、实施步骤
坚定不移地贯彻保监会70号文件精神,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既是当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工作,必须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当前,我局将采取以下步骤:
(一)学习发动(9月1日-9月15日)。各公司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中国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和我省财产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学懂弄通,贯彻始终。通过学习,要在全省上下牢固树立合规经营思想,把合规作为开展一切工作的首要标准。通过学习发动,为保监会70号文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二)自查自纠(9月15日-10月31日)。各公司要落实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对照重点内容,查找公司经营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查找出的问题要立即纠正。要严格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落到实处。要指定两名联系人,于2008年9月30日前将联系人名单上报我局。
(三)重点抽查检查(9月-12月)。我局将重点关注2008年8月3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公司、重点险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对此期间以前业务有举报的,只要在行政处罚追溯时限内,一律按规定查处。
三、重点内容和主要措施
新形势下财产保险监管的任务十分繁重,要以解决财产保险市场存在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为突破口,不断提高监管的工作实效。目前,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应着力抓好以下重点内容:
(一)确保公司经营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真实
1、确保保费收入据实全额入账。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及保费收入确认原则,在保费收入科目中全额如实反映保费收入情况。严禁虚挂应收保费、虚假批单退费、撕单埋单、阴阳单证、净保费入账、系统外出单、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
2、确保赔款和赔案的真实。严禁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严禁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严禁将与赔案无关的费用纳进赔案列支,严禁与汽车修理厂等单位合谋骗取赔款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理赔费用的计提、使用和管理,确保理赔数据的真实完整。
3、确保公司经营各项成本费用据实列支。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相关法规与制度,严禁不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严禁以报销虚假的差旅费、车船使用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方式违规套取资金用以支付中介手续费或挪作他用。中介手续费必须全额据实列支,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列手续费。不得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报销任何费用从而扩大经营成本。
4、确保各项责任准备金依法依规计提。严格执行非寿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准确、真实地计提各项责任准备金,严禁通过选取发展因子和最终赔付率假设等手段违规计提或调整准备金,造成经营结果不真实。
(二)严格执行向保险监管部门报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
严格执行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条款费率的审批备案程序。严禁保险机构对条款费率报行不一,各公司分支机构不得以各种理由随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不得随意变更总公司统一报批的条款费率,从而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破坏市场秩序或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等违规行为。如需修改或变更条款费率的,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或报备程序。
(三)提高理赔服务水平
保险公司要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严禁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建立健全系统理赔服务标准,规范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切实提高理赔时效。
(四)增强保险公司内控执行力
健全并严格执行核保核赔管理、有价单证管理、成本管理、印章管理、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管理等核心内控制度。强化数据集中管控,理赔接报案系统、单证系统要与核心业务系统全面对接,业务、财务、再保数据要实现集成管理、无缝链接、实时互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内控执行力。严格执行应收保费管理办法,确保应收保费率健康合理。
(五)严格政策性农险业务规范经营
切实提高对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认识,确保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准确把握工作定位和工作职责。确保政策性农险业务承保、理赔、销售渠道、财务业务处理等环节依法合规,切实维护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
(六)确保机构和高管管理规范
不得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或出单网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机构筹建,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业务。坚决撤销无人员、无场所和长期无业务的营销服务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营业场所。同一场址不得设立两家或两家以上营业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章、证、照、牌须齐全一致。要将许可证悬挂在营业场所内,并及时更换到期许可证。未经核准不得擅自任命高管人员或先行到任履行工作职责。支公司高管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变更要及时报告。公司高管人员不得名义上兼任下级分支机构一把手,实际不到任履行职责。
落实好整顿规范要求,除了要更加突出重点外,还必须有更强有力的措施予以保障。
(一)严格执行保监会下发的处罚标准,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严厉处罚
1、对采取各种手段造成保费收入严重不真实的,要给予停止接受新业务至少6个月、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依法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对制造假赔案或故意扩大赔款挪作他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按上述第一款处罚。对故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的严格按规定处理。
3、对私设小金库,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提供虚假报告、报表等行为予以处罚。
4、对采取各种手段虚列经营管理费用数额较大的,要给予停止接受新业务至少6个月、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依法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5、对不执行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的,要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追究上一级的管控责任。
6、对不按规定计提各种责任准备金的,要依法给予罚款或者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7、对经营交强险公司违反交强险相关规定的,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上述保监会统一下发的处罚标准,体现了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从严从重的原则,我局将严格执行。同时,我局还要将处罚情况及时上报保监会,由保监会质询其总公司,督促其总公司加强内控及风险防范。对于不严格执行监管处罚意见和决定的,我局将加大处罚力度,追究上级公司责任,并向保监会和其总公司通报。
(二)把握关键环节和重点业务,规范市场秩序
1、内控。我局将对省分公司的内控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公司发展策略与公司实力不符、公司的市场发展激励机制与市场不符、公司的核心内控管理薄弱、管控手段不力、经营管理粗放者,我局对公司发监管提示,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将公司列入重点监管公司名单,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2、数据真实性。我局将于每年年初对各家省分公司上一年的数据真实性做专项检查全面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保监会,同时抄送其总公司。对基层分支机构的数据真实性进行抽查,对数据真实性存在问题的,追究各级公司一把手责任。
3、条款费率执行及招投标业务。清理各公司向我局报备的保险产品,重点关注和检查公司对条款费率报行不一、不依法履行条款费率审批备案程序的违规行为。对不严格执行招投标业务报备制度的公司要进行行政处罚。加大对非车险业务的检查,以“大型商业保险项目危险单位划分指引”和“风险损失系数表”为主要依据,重点查处和规范非车险市场低价竞争问题。整治“假共保”和“假分保”问题。
4、农村保险市场。对省内县(市)级以下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及保险分支机构经营行为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巡视检查活动,以全面了解农村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保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识别、防范、控制农村保险市场各类潜在风险的发生。
5、中介业务。我局将严格规范保险公司委托中介机构代办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针对保监会关于“从9月1日起,各公司除交强险手续费不得突破4%以外,其他商业险手续费标准可自行掌握,但要据实列支,依法纳税”这一规定,我局将重点监管交强险手续费,严格执行4%的手续费支付标准。对商业险手续费监管的重点环节是弄虚作假、不据实列支。我局将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不定期对各公司手续费支付方式及是否据实列支情况进行抽查,对以此进行违法违规操作的公司,将从严从重处罚。
6、理赔。从举报投诉入手,高度关注理赔问题突出的公司,加大处罚力度。严肃查处因理赔问题暴露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直接向总公司通报。
7、应收保费。我局将以月度为单位监测各公司应收保费情况,一经发现公司应收保费指标异常,立即进行现场检查。对虚挂应收保费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除按统一处罚标准处罚外,还将针对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意见书并追踪整改情况,根据需要在行业内部进行通报或向其总公司发函。各公司要切实做好应收保费的清收工作。加强应收保费的清理和催收,坚决纠正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核销应收保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从严处理违规机构和责任人。同时要根据上述要求制定相关的实施方案和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应收保费管理的长效机制,采取各种方式推动“见费出单”。各省级分公司要将有关情况于2008年10月31日前书面报告我局。
8、机构、高管。对机构和高管管理存在问题的公司以及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粗放的公司,追究公司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人责任。按照保监会的统一部署,我局已组织各公司填报了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电子化信息,建立了电子化档案,及时登载违法违规受处罚的机构和人员信息,严禁存在不良记录的高管人员公司内部提职、跨公司任职、异地任职。
(三)认真履行偿付能力监管职责
我局将严格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监管职责,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部风险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实施监督检查;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财务信息等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实施监督检查;防范和化解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市场行为风险,防止重大的市场行为风险转化为偿付能力风险;执行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确保监管措施在分支机构层面得到严格执行;识别、监测、防范和化解辖区内的重大偿付能力风险。
(四)加大信息披露力度
要将公司因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及时向社会披露,充分发挥“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强化社会监督和约束的职能。
(五)着力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各公司要对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违法违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要将自查自纠的详细情况每宗每件填入《吉林省财产险公司违法违规情况统计表》,并形成书面报告,以省级分公司为单位于2008年10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省级分公司统计表及书面报告要附各地市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的统计表及分报告。
(六)成立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德江
副组长:张刚
成 员:支宾 胡长国 宋姣 李俊杰 张迎利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产保险监管处,具体负责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办公室主任:支宾
办公室副主任:胡长国
成员:晏委 吴凤隆唐铁功 郭爱秋 郝智为 臧笛名
四、工作要求
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建立一个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财险市场是当前财产保险行业极为紧迫的重要任务,需要保监局、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努力,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一)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按照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好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省级财险公司一把手负总责,相关的管理部门及责任人专门负责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落实。
2、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各公司要根据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和整改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保证自查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3、树立科学经营理念,加强落实内控建设,建立长效防范机制。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各级高管及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效益观念。强化内部稽核审计,切实解决内控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内控执行力逐级递减等问题。同时,积极采取“见费出单”等措施,从制度上源头上防范数据不真实以及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发生。
(二)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
保险行业协会及其办事处要充分发挥作用,监测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参与保险公司招投标活动,监督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情况和履责情况,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协调各会员公司签订各项自律公约和倡议,有针对性地对车险市场等重点市场自律公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确保各项自律公约落到实处。
(三)保险监管工作人员要严格监管,认真抓好财产保险市场秩序规范工作
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是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部署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保监局各相关部门要在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坚持依法监管、科学监管、有效监管。各相关处室要明确责任、按照职责范围,加强配合协调,严格监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分管范围内保险市场规范有序。保险监管工作人员要严格执法,廉洁自律。把规范市场,防范风险,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己任,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科学有效的方法,敢抓善管的精神状态去抓好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的规范工作。要创新监管思路和方法,运用教育、制度、处罚相结合的方法,做到疏堵结合,标本兼治,有效遏制财产保险市场突出问题,力争实现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