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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黑龙江省财产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

  

  黑保监发〔2013〕45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近来,部分财产保险公司以赠送保险为由,变相违规开展业务,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投保人利益。为规范黑龙江省财产保险公司赠送保险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辖内财产保险公司赠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公益事业为目的赠送保险产品,赠送的保险产品应当符合《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财产保险公司赠送保险,必须取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其投保的授权,并出具正式保单。保单上应包含被保险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投保人、被保险人应签名。

  三、财产保险公司对于所赠送保险对应的保费,应当在财务核算时贷方确认“保费收入”,根据赠送的具体情况,在借方确认为“营业费用”或“营业外支出”,并按照有关精算要求计提各项责任准备金,不得通过手续费支出或直接抵扣保费收入等方式支付。

  四、对于所赠送的保险产品,财产保险公司应当视同正常销售的保险产品进行管理,做好客户服务和理赔工作。

  五、各财产保险公司的省级分公司应当加强对赠送保险行为的管控。赠送保险活动必须得到省级分公司批准,赠送方案应事前报备黑龙江保监局,赠送内容应公开透明。

  六、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星期内将上一季度的赠送情况按赠送对象上报至黑龙江保监局。

  七、严禁各财产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通过合作机构违规赠送保险,严禁通过赠送保险变相开展违法违规业务或进行不正当竞争,变相降低保险费率,严禁违反财务规定对赠送保险对应的保费进行账务处理。

  八、黑龙江保监局将加强对辖区内财产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活动的监管,严厉打击以赠送保险为名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黑龙江保监局联系。

  联系人:王国荣

  联系电话:51958012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20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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