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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促进吉林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健康持续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保监发〔2013〕57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现将《关于促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健康持续发展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各项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依法合规经营,打造保险营销、保险策划和保险评估精英团队,提供良好的保险服务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的必然选择。各公司要提高认识,加强对《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重点解决困扰保险中介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

  二、各公司对照法律法规和本《指导意见》监管要求开展全面自查,逐一落实,要敢于暴露问题,擅于改正错误,并形成《自查自纠报告》,于12月25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保监局。自查自纠报告要体现公司发展基本情况、自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等内容,做到实事求是,求真务实,避免套话空话。存在问题的阐述要清晰、完整,整改措施要依法合规并具有可操作性。

  三、外省法人机构在我省设立的省级分支机构,视同我省法人机构执行上述监管要求。

  联 系 人:王世聪 、杨荫茵

  联系电话:0431--85862096、0431—85862090

  电子邮箱:shicong_wang@circ.gov.cn、yinyin_yang@circ.gov.cn

                                           吉林保监局

                                           2013年7月31日
  

  

  关于促进吉林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健康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市场准入、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保险中介市场改革发展等方面的规定和监管要求,结合我省保险监管实际,就积极促进我省保险中介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内部管控,整章建制,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各公司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特别是近一个时期以来保监会关于营销体制改革、保险从业人员管理、市场准入和退出、中介市场改革和发展等相关监管政策和文件的学习,强化内部管控,建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机制制度:建立和完善实行“一把手”负总责,部门负责人、岗位人员分级负责、职责清晰的三级责任人管理制度;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科学有效的业务经营和管理的工作规程;建立包括劳动合同、专业技术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等内容的保险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确保从业人员管理的合法性和科学化;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可能出现的保险风险做好制度准备。

  二、加强队伍建设,严格资格管理,全面建设和培育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队伍

  (一)要认真学习贯彻《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和保监局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好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坚决禁止聘用无资格的保险从业人员开展保险业务。要做好旧资格证书换发和执业证书登记及注销等工作,不得向未持有资格证书、未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或已经由其他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发放执业证书,坚决执行“持证上岗”的监管要求。

  (二)要加强保险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培训,使其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较强的责任意识、基本的法律法规知识、适应工作需要的保险专业技术能力和良好的职业操守。要建立保险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其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开展等信息。

  (三)要努力打造保险中介营销团队,积极探索保险中介领域从业人员管理模式,积极推进营销体制改革,走出适应保险中介市场改革发展需要的从业人员管理新路子。

  三、加强内部稽查,依法合规经营,确保保险中介业务经营管理规范有序

  (一)要严格按照保监会法律法规开展业务,坚决杜绝虚开发票、虚列费用、截留保费、直接或间接减收保费、涉嫌保险欺诈、传销、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发生。要积极组织开展内部稽核检查,着重查找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存在问题,着重查找机动车辆保险、人身保险等重要业务领域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着重查找委托无资格人员办理保险业务问题,着重查找保险公估公司经营管理中委托协议的有效性、查勘定损的准确性、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和档案管理规范性等问题。

  (二)要加强对公司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规范的纸质和电子版业务档案,确保业务开展记录真实、准确、完整,相关业务活动登记数据信息要与会计账簿记载一致,并于季度末汇总、复核,装订成册留档。

  (三)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法规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确保财务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并有效发挥会计监督职能。

  (四)要强化法人机构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委托代理协议应由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统一与相关保险公司签订,并明确权利、义务和手续费收取标准:代理手续费应按照协议约定,以转账方式由法人机构统一结算;房屋租赁协议要由法人机构签订,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并转账支付租赁费用;法人机构应为公司本部和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建立手续费或佣金账户,由法人机构每月集中转账支付,实行统一规范化管理;法人机构应加强对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管理,要选择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并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培训,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强化服务意识,严格基本服务标准,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要按照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基本服务标准》、《保险经纪机构基本服务标准》、《保险公估机构基本服务标准》的有关规定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强化服务意识,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监督,接受社会监督。要拓宽服务领域,以满足保险消费者多层次保险需求和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在管理特殊风险、完善社会管理、“三农”保障、防灾减灾体系等方面,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帮助客户有效识别、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保险中介市场的社会认可度和公信力。要加强服务创新,充分发挥贴近市场、贴近保险消费者的中介渠道优势,改进保险服务手段,紧紧围绕“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开展保险经营活动,不断提升行业形象。

  五、各公司要树立长远发展战略,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在机构设置、人才培育、从业人员队伍建设、业务领域拓展等方面,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勇于探索、开拓创新,克服短期行为,促进保险专业中介市场按照规范化、专业化和集团化要求健康持续发展。

    附件:1.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业务管理档案
          2.保险公估公司业务管理档案
          3.保险经纪公司业务管理档案
          4.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档案
           附件1-4表格.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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