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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加强对职业责任保险投保情况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提高对投保职业责任保险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其防范风险、降低损失、规范内控的重要作用,严格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中的要求向保险机构投保,并确保该保险连续有效,不得中途退保,否则我局将依据上述监管规定中的要求进行行政处罚。
  二、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投保或续保职业责任保险后,应于保单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加盖本公司公章的保单复印件报送我局。
  三、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机构职业责任保险投保、变更和赔付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选择保险条款完善、费率较低、服务优质的保险机构进行投保。经前期调查了解,人保财险辽宁省分公司、平安财险辽宁分公司、太平洋财险辽宁分公司、华泰财险辽宁分公司和阳光财险辽宁分公司等5家机构具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意向和承保能力,而且职业责任保险条款基本符合监管要求,保障范围全面,费率相对较低,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可自行选择投保。
  五、各承保机构应建立完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与后续管理工作制度,做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投(续)保、理赔的各项服务工作,确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在承保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六、各承保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我局书面报告本公司上一年度职业责任保险承保情况,在投保机构发生申请退保、改签、中断等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我局,不得随意办理。
  联系人:梁志华;
  联系电话:024-22596590。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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