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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保监局关于实施非车险“按费出票”管理制度的通知

  

辽保监发〔2013〕39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非车险业务,防范经营风险,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调查研究,我局决定于2014年开始正式实施非车险业务“按费出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按费出票”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按费出票”制度的重要意义
  非车险业务“按费出票”是指财产保险机构按照投保人支付的非车险保险费数额开列保险费发票,保证发票面额与实际收取的保险费数额相一致。
  实施“按费出票”制度对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提高财产保险机构经营数据真实性,杜绝非车险业务经营中存在的“虚挂应收保费”行为。二是有利于降低财产保险机构经营风险,推动财产保险机构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各财产保险机构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按费出票”制度各项工作。
  二、“按费出票”制度的实施步骤
  “按费出票”制度分两个阶段实施:
  2013年年底前为“按费出票”制度试运行阶段。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应做好内部传达落实工作,并与总公司联系做好系统调试,确保改造后的系统能够实现开列的发票面额与实际收取的保险费一致。对一次性缴费业务及分期缴费业务中首期保费,到保险起期前仍未缴费的,系统要具备自动注销业务的功能。
  自2014年1月1日起“按费出票”制度正式施行。
  三、实施“按费出票”制度的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省市财产保险机构要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要及时组织传达本通知精神,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将落实“按费出票”制度作为近期重点工作抓紧抓实;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措施,分解落实责任;要制订详细可行的培训计划,从思想认识、对外宣传、业务操作等方面抓紧对各级分支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夯实基础管理。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要以实施“按费出票”制度为契机,夯实各项基础管理工作。要按照“按费出票”制度要求修改业务流程,并融入内控管理制度;要将“按费出票”制度执行情况纳入“跟单监管”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岗位责任;要抓紧清收存量应收保费,明确清收时限和责任人。
  发挥协会作用。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在"按费出票"制度实施过程中切实发挥协调、宣传、自律职能。要向投保人和社会各方面做好宣传解释、沟通协调工作;要及时了解情况,牵头解决好本地区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和制定自律措施,加强自律检查,确保非车险“按费出票”制度顺利实施。
  加强监督检查。严禁在“按费出票”制度正式实施前,以提前签单方式规避本制度。我局将“按费出票”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监管重点,不定期对各级财产保险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特此通知。

 


                              
  
                                辽宁保监局
                              20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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