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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指引》的通知

  

辽保监发〔2011〕60号

 

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为指导并规范辖区内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工作,完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流程,我局研究制定了《辽宁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辽宁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指引


  为指导并规范辖区内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9〕130号) 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辖区内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公司及营业部。
  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工作流程
  辽宁保监局每年年初制定当年"年度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规划",确定当年准入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数量和区域分布,在规划范围内进行相关行政审批工作。
  (一)风险提示
  辽宁保监局在接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发起人设立意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安排与其进行风险提示谈话,向其简要介绍我省保险专业代理市场发展现状,提示其进入该行业的潜在风险,要求其慎重考虑发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意向。
  承办处室:保险中介监管处
  (二)考察股东和发起人背景
  为进一步增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审批的严肃性,完成风险提示后15个工作日内,辽宁保监局对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背景进行考察。着重考察股东、发起人的资本实力、是否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是否有重大违法记录,是否具备端正的经营思路、切实可行的业务发展规划等方面情况,综合判断其是否具备完善的管控制度和一定的管理能力,作为接受其设立申请文件的先决条件。
  承办处室:法制处  保险中介监管处
  (三)考察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辽宁保监局在考察股东、发起人背景后,确认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后,在完成考察15个工作日内,安排对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察。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3、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4、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5、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6、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项的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务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2项的限制。
  考察具体分为以下笔试和任职考察谈话两个步骤:
  1、笔试
  拟发起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参加辽宁保监局组织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统一笔试,笔试合格的,方可参加任职考察谈话;笔试不合格的,拟发起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更换相应人选,重新接受考察。
  2、任职考察谈话
  笔试结束15个工作日内,辽宁保监局统一安排通过笔试的拟发起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考察谈话。谈话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介绍我省保险专业代理市场基本情况,听取被考察人对保险专业代理行业发展现状的认识;二是介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掌握了解的监管法律法规,考察其是否基本掌握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三是介绍近期保险中介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听取被考察人对严格监管和业务发展关系的理解和认识;四是询问被考察人对拟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机构等有关事项。辽宁保监局根据被考察人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和陈述,判断其是否具备担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考察谈话不合格的,拟发起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更换相应人选,重新接受考察。
  通过上述二项考察程序的相关人员,方可向辽宁保监局呈递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察申请。
  承办处室 :保险中介监管处
  (四)申请设立
  完成前三项程序后,拟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发起人正式向辽宁保监局递交设立申请一式两份。
  1、设立申请
  拟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向辽宁保监局提出设立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股东签字的设立申请书,及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书;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9)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员工身份证复印件,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10)住所证明文件;
  (11)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
  (12)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中有保险公司员工的,应提供所在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上单位出具的书面确认函;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中有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提供所属机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书面同意函件。
  (13)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辽宁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的相关要求,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辽宁保监局将向申请机构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保险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保险公司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辽宁保监局将受理申请。
  辽宁保监局受理设立申请后,将审核材料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重点审验公司人事制度、业务管理制度中是否存在涉嫌传销、非法集资或股权激励等内容。
  承办处室:法制处
  2、现场验收
  在审核申请材料的基础上,辽宁保监局将拟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申请人下发《现场验收通知书》,对申请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进行现场验收。现场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1)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筹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审核验收,主要是听取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汇报筹建工作总体过程及完成情况;
  (2)审核验收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能否适应机构正常运转、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需要,重点了解对员工的培训情况,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组织本机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开业验收前参加并完成"保险e课堂"中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岗前80小时的网络培训,并取得网络培训证书。
  (3)审核验收办公场所是否与其发展规划相适应,是否具备有效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手续或证明;办公场所建筑面积应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管理需要,财务部门应有独立、符合金融安全要求的办公区域。
  (4)核实拟任高管人员学历、身份证明等有关情况,并与其进行提示谈话;
  (5)审核验收是否具备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内控制度,如是否建立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的专门账簿,是否设置了财务、单证管理、业务管理关键岗位,风险管控流程确保关键岗位职责有效衔接,能够满足分支机构业务正常开展需要;
  (6)审核检验其是否建立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的专门账簿和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以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被代理保险公司或者相关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在客户告知书中说明。
  (7)检查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筹备期间是否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8)核查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财务系统设置是否满足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
  承办处室:法制处、统计研究处、保险中介监管处
  3、行政批复
  辽宁保监局自受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开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验收情况,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承办处室:法制处
   4、许可证发放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核准开业后,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介绍信到辽宁保监局领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应当持核准文件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许可证自动失效。依法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承办处室:法制处
  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工作流程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
  (一)上报设立分支机构规划申请
  辽宁保监局"年度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市场准入规划"发布后,符合规划确定条件且有意向设立分支机构的辖区内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按照指标区域分布,向辽宁保监局上报本年度设立分支规划,待辽宁保监局审核批准后,再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承办处室:保险中介监管处
  (二)考察拟任高级管理人员
  辽宁保监局接到符合条件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意向后,安排对其拟任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考察。分支机构拟任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3、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4、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5、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6、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项的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或者企业管理职务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2项的限制。
  考察具体分为以下笔试和任职考察谈话两个步骤:
  1、笔试
  拟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支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参加辽宁保监局组织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统一笔试,笔试合格的,方可参加任职考察谈话,笔试不合格的,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更换相应人选,重新接受考察。
  2、任职考察谈话
  笔试结束15个工作日内,辽宁保监局统一安排通过笔试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支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考察谈话。谈话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介绍我省保险专业代理市场基本情况,听取被考察人对保险专业代理行业发展现状的认识;二是介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掌握了解的监管法律法规,考察其是否基本掌握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三是介绍近期保险中介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听取被考察人对严格监管和业务发展关系的理解和认识;四是询问被考察人对拟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机构等有关事项。辽宁保监局根据被考察人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和陈述,判断其是否具备担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考察谈话不合格的,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更换相应人选,重新接受考察。
  通过上述二项考察程序的相关人员,方可向辽宁保监局呈递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察申请。
  承办处室:保险中介监管处
  (三)申请设立
  完成前两项程序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正式向辽宁保监局递交设立申请一式两份。
  1、设立申请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向辽宁保监局提出设立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设立请示文件;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3)法人机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决议;
  (5)拟设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代理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开业不满1年的提供开业以来的报告);
  (7)保险代理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如受过行政处罚,需提供有关行政处罚书复印件);前1年内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开业不满1年的提供开业以来的报告);
  (8)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提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9)已设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工商注册时间、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以及是否受过处罚等);
  (10)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11)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12)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13)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需要增加资本金的,须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辽宁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的相关要求,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辽宁保监局将向申请机构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辽宁保监局将受理申请。
  辽宁保监局受理设立申请后,将审核材料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承办处室:法制处
  2、现场验收(验证)
  在审核申请材料的基础上,辽宁保监局将向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下发《现场验收通知书》,组成验收组或委托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对申请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进行现场验证。现场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1)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审核验收,主要是听取筹建负责人汇报筹建工作总体过程及完成情况;
  (2)审核验收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能否适应分支机构正常运转、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需要,重点了解对员工的培训情况,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组织拟设分支机构所属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开业验收前参加并完成"保险e课堂"中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岗前80小时的网络培训,并取得网络培训证书。
  (3)审核验收办公场所是否与其发展规划相适应,是否具备有效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手续或证明;原办公场所建筑面积应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管理需要,如设立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有独立、符合金融安全要求的办公区域。
  (4)核实拟任高管人员学历、身份证明等有关情况,并与其进行提示谈话;
  (5)审核验收是否具备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内控制度,如是否建立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的专门账簿,是否设置了财务、单证管理、业务管理关键岗位,风险管控流程确保关键岗位职责有效衔接,能够满足分支机构业务正常开展需要;
  (6)检查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筹备期间是否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7)核查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财务系统设置是否满足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
  承办处室:法制处、统计研究处、保险中介监管处(或接受委托的保险行业协会)
  3、行政批复
  辽宁保监局自受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开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验收情况,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承办处室:法制处
  4、许可证发放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经核准开业后,所属法人机构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介绍信到辽宁保监局领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应当持核准文件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许可证自动失效。
  承办处室: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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