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保监办发〔2012〕85号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
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切实发挥特邀廉政监督员的监督作用,我局制定了《辽宁保监局特邀廉政监督员制度》,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辽宁保监局办公室
2012年10月31日
辽宁保监局特邀廉政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辽宁保监局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保险监管干部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特邀廉政监督员由各保险公司、部分保险中介机构、保险社团组织和有关单位推荐,经辽宁保监局纪委审核通过后聘任。
第三条 特邀廉政监督员由辽宁保监局纪委实施管理。
第四条 特邀廉政监督员每届聘期为2年,由辽宁保监局颁发聘书。因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但连续聘请一般不超过两届,特邀廉政监督员以兼职方式义务从事监督工作,不脱离原工作岗位。聘期届满后,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第五条 特邀廉政监督员需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关心辽宁保监局党风廉政建设,能独立承担监督职责,具有与履职相适应的政策水平、工作经历和监督能力;
(三)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四)有较高的威信,能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者,不得担任辽宁保监局特邀廉政监督员:
(一)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经被开除公职或受到单位除名处理的;
(四)辽宁保监局认定的不得担任特邀廉政监督员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辽宁保监局特邀廉政监督员的权利:
(一)发现辽宁保监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或对保险业行风建设有意见建议的,可以采用电话、传真、邮件或当面提交等形式向辽宁保监局反映;
(二)发现问题或提出意见、建议时,可以向辽宁保监局纪委、监察部门反映,也可以将有关意见、建议直接反映至保监会纪委、监察局;
(三)听取辽宁保监局对问题处理情况的反馈;
(四)参加辽宁保监局举办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及教育培训活动。
第八条 辽宁保监局特邀廉政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反映辽宁保监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有关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渎职情况;
(二)反映、传递保险活动当事人对辽宁保监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廉政规定的检举和投诉;
(三)对辽宁保监局保险监管工作和行风建设提出意见建议;
(四)协助辽宁保监局了解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五)办理辽宁保监局委托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九条 辽宁保监局特邀廉政监督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道正派,客观真实地反映辽宁保监局工作人员廉政勤政情况,保证监督质量;
(二)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维护自身形象;
(三)模范遵守党纪政纪法规,保守工作秘密;
(四)按时参加监督活动和相关会议,一年内无故不参加监督活动两次以上的或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解除其监督员资格。
第十条 特邀廉政监督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辽宁保监局将研究提前解聘:
(一)在聘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因身体状况欠佳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督职责的;
(三)本人提出不再担任监督员工作的;
(四)受聘期间工作单位或岗位发生变动,辽宁保监局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监督员工作的。
第十一条 辽宁保监局每年组织1-2次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会议或座谈会,学习党风廉政政策法规,传达上级会议精神,交流经验做法,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辽宁保监局将建立信息直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与特邀廉政监督员进行信息的搜集与反馈。
第十三条 辽宁保监局将以文件、电话、邮件等形式向特邀廉政监督员通报以下情况:
(一)重要会议精神;
(二)监管工作动态;
(三)干部廉政勤政有关情况;
(四)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及有关情况报告;
(五)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措施及工作进展情况;
(六)辽宁保监局认为有必要告知的其它情况。
第十四条 特邀廉政监督员有权了解其反映的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辽宁保监局纪委负责制定对特邀廉政监督员的考核办法并加强对特邀廉政监督员的管理。对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真实反映情况、积极提出意见建议、有效改进监管工作、有助于监管机关自身建设的,辽宁保监局将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对不认真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的特邀廉政监督员,辽宁保监局有权将其解聘。
第十七条 特邀廉政监督员受聘期间工作单位或岗位发生变动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主动告知辽宁保监局。有上述情况的,特邀廉政监督员所在单位也应当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告辽宁保监局。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特邀廉政监督员需要辞聘的,由所在单位向辽宁保监局报告并另行推荐特邀廉政监督员人选,经辽宁保监局审核同意后改聘。
第十九条 辽宁保监局保护特邀廉政监督员的依法监督权力。对特邀廉政监督员反映的情况,将严格保密,对泄露信息的,将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况做出处理。
第二十条 特邀廉政监督员因反映情况而受到不公正待遇或打击报复的,辽宁保监局将查清事实,坚决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辽宁保监局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