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保监发〔2011〕79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省分公司:
目前,我省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正处于战略转型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推动人身保险公司转变发展方式,促进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和辽宁保监局、辽宁银监局《关于转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辽保监发〔2011〕22号)的有关要求,现就保险公司在无分支机构地区开展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通知如下:
一、按照相关规定,原则上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和银行总行统一签订代理协议。保险公司和银行的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分行等)确需签订代理协议的,应当事先分别取得总公司和总行书面授权,并在代理协议签订后及时向总公司和总行备案。
二、受托代理保险业务的银行机构,必须取得保险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授权。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银行销售人员必须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严禁无证展业行为。
三、保险机构须以转账方式实行省级分公司对省级分行统一支付代理手续费,并据实列支,除此以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合作协议以外的其它利益。
四、保险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重要单证管控信息系统,进一步加大重要单证的管控力度,有效监控重要单证的申领、使用、作废、遗失情况,完善单证交接与核销制度。
五、保险机构应从培训和客户回访等关键环节入手,加强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售前、售中和售后的全过程管理,加大对销售行为的管控力度,提高业务品质,规范业务流程,杜绝销售误导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保险机构应当在当地配备专人负责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售后服务,但不得租赁房屋、挂牌营业。
七、保险机构应与银行共同组建后续服务队伍,明确分工,做好保全、咨诉、退保、理赔和满期给付等各项客户服务工作,按照我局《关于加强辽宁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保监发〔2011〕53号)的有关要求,建立银保联合应急机制,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性、群体性投诉和退保等事件。对苗头性风险及时启动应急机制,做到反应迅速,措施有效。对保险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诉求,做好解释安抚工作,避免因消费者不知情、服务不到位而引发风险。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