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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补贴类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辽保监发〔2012〕65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活动,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保证国家财政资金安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进一步规范财政补贴类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财政补贴类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所需资质
  (一)必须具有比较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
  为保证我省农业保险的服务水平,根据相关监管规定,保险机构经办财政补贴类农业保险业务,除应取得农业保险经办资格外,亦应具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具体要求如下:省分公司不得在未设立中心支公司的地市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地市级保险机构应在许可经营区域内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不得跨区域开办业务;上一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规模500万元以上的县(市、区),需先设立合法的县级机构后方可在该区域内开办新业务。
  (二)具备必要的专业人才队伍和理赔服务设施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具有专业的农业保险人才队伍和必要的理赔服务设施。省分公司应当至少拥有一名与开办业务对口的高级专业人才;地市级保险机构应至少拥有一名与开办业务对口的中级专业人才;县级保险机构应具有保险宣传、业务咨询、理赔查勘等必要的服务设施。
  (三)获得必要的当地农户及地块基础信息资源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前必须经当地基层政府同意,建立准确的农户及地块基础信息库后,方可进入当地开展业务。基础信息包括农户姓名、联系电话、银行卡号、承包地块信息、转包情况等承保理赔所需必要信息。
  二、切实加强农业保险业务规范管理
  (一)严格执行农业保险监管政策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和承保、定损、理赔"三到户"。具体要求如下:一是收取保费时须经农户签字认可,集中投保要制定分户投保清单,投保截止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凭证发放工作。二是承保理赔公示时间至少7天,并同时通过报纸、广播或当地电视台播放滚动字幕方式向农户宣传当年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的相关信息。三是赔款明细发放到村委会及村内各小组供农户查看,方便村民查询核对赔款金额。四是赔款必须采取转账方式支付到被保险人银行卡。五是加强应收保费的管控,严格落实"到账出单"制度,切实防范应收保费坏账风险。六是确保赔款及时足额支付到账。尤其是要提前制订大灾应急预案,做好资金安排,确保理赔资金及时足额支付到账。
  (二)严禁保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严禁误导或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二是严禁以虚假承保、批单退费等形式套取各级财政补贴资金。三是严禁擅自更改或变相更改经保险监管机关备案的条款费率。四是严禁以违规支付或允诺支付高额手续费等方式进行恶性价格竞争。五是严禁虚挂应收保费、坐支、撕单埋单、净保费入账、系统外出单等违法违规行为。六是严禁拖赔惜赔、无理拒赔。
  三、加强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监督检查
    各省分公司要依照本通知提出的经营资质及业务规范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自查(非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除外),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将自查情况、主要问题整改情况、政策建议等报告我局,避免出现各类操作性风险,切实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对于未按照中国保监会"五公开、三到户"等监管要求规范开展业务的经办机构,其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我局将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辽宁保监局
                              201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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